新加坡公司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率
新加坡公司所得税
纳税人
新加坡的公司有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之分,即在新加坡国内经营业务的公司为居民公司,否则为非居民公司。新加坡采纳税收来源地管辖权,一般只对来源于新加坡的收益征税,在新加坡境外的所得是不征税的。但对居民公司汇入国内的国外所得也属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居民公司及非居民公司应就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纳税。对来自国外的贸易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仅就汇到新加坡的部分纳税。
对居民公司的判定以其中心管理机构在新加坡为准。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定以董事会所在地为准。
税率
2003年度新加坡对公司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22%。其它年度的税率如下表所列:
评税年度 税率
1994 to 1996 --- 27%
1997 to 1998 --- 26%
1999 ----------- 26%
2000 ----------- 26%
2001 ----------- 25.5%
2002 ----------- 24.5%
2003 ----------- 22%
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由公司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专项扣除和资本扣除求得。
成本费用是指产生所得的过程中研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经营管理费用、支付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注销的坏帐、工资税税款、营业税款等。
专项扣除是指在非生产所得过程中听必须的费用,及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一些特殊费用,包括研究与开发费、投资公司的管理费、节能费等。
资本扣除是指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为贸易或经营而取得设备和机器研发生的资本费用,可用3年时间以同等金额计提折旧。计算机、自动化办公设备可以在取得当年计提完折旧。机动车辆(非私有)第一年准许计提20%的折旧,余额分6年计提完。客运小车最高折旧额不得超过35000美元。厂房第一年允许计提25%的折旧费。公司可以要求按3%直线法计提折旧。商业用房不准计提折旧。商用建筑和旅馆(圣通沙岛特批旅馆除外)没有折旧宽免。
公司亏损不能向前结转,但可无限期地向后结转。非生产资本的利息、资本、私人和家庭性质的费用、非现金捐赠和对非批准单位的捐赠、投资公司超过合理数量的管理费用、罚金和罚款等不能作为费用列支。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新加坡居民和非居民。一个人如果在新加坡逗留或履行职务达183天或1年,则成为新加坡居民。如果一个人在新加坡仅是暂时居住而无意定居,并且在该纳税年度内,实际居住总时间不超过6个月,则该人为新加坡的非居民。
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应税雇佣所得和股息、利息等。居民应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申报纳税;非居民就其取得的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申报纳税。
税率
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0%至22%。
应税所得
应税雇佣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和实物所得。现金报酬如工资、薪金、假期薪金、佣金、养老金、额外补贴等,实物所得如假期旅费、雇主提供的住房及机动车等。雇员捐赠给中央储备基金的款项不计入应税所得,除非其金额超过了规定标准。
在新加坡从事贸易、经营职业的人士应就其来自这些活动的所得纳税。董事费视同一般所得纳税。
对股息所得课征31%的预提税,除非该股息来自免税所得或依照税法可享受低税待遇。接受来自免税所得的股息免税。非免税股息同其他来源所得合并报税。源泉扣除的股息预提税可在征税年度从股东应纳税款总额中抵免。
各种形式的利息应视同一般所得纳税,但来自国家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免税政府债券的利息除外。非居民来自亚洲债券的利息免税。
新加坡未开征资本利得税。
特殊减免
如果第3个子女在1987年1月1日或以后出生,或者第4个子女在1988年1月1日或以后出生,且出生的同时或在12个月内就成为新加坡居民,而该子女的兄弟姐妹在出生的同时也成为新加坡居民,则该子女出生的第2年可享受以下特殊扣除:
1.根据夫妇一方或双方的应税能力减税2万新元,未用完的减免可向后结转6年。
2.根据妻子的纳税能力,其勤劳所得可额外减税15%,用完的减免允许向后结转6年。
按照1992年税法规定,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出生的第2个子女减免情况,详见下表:
第2个子女出生时母亲的年龄 减税(S$)
30岁 ------------------- 5000
29岁 ------------------- 10000
28岁 ------------------- 15000
28岁以下 ------------------- 20000
上述规定用于冲减丈夫或妻子的应纳税款,7年内有效。
工资税
工资税是雇主每月支付给在新加坡从事贸易、商业、专业或其他职业的雇工的全部报酬征收的一种税。全部报酬包括用现金支付的工资、薪金、手续费、资金、津贴(包括房屋津贴和相类似的津贴)、董事费和其他报酬。
下列各项免征工资税:
1.政府支付的薪资。
2.外国政府任命的官员的薪资。
3.依法由地方当局任命的官员的薪资。
4.支付给退休雇工的退休金。
5.因工伤而临时解雇所支付给雇工的失业金。
6. 已在停工期间或工作意外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所支付给工人的赔偿金。
7.真正的退职金或真正的公伤赔偿金。
8.雇主捐献的抚恤金或提供的基金。
9.支付给家庭佣人、园林工人或马夫的工资。
10.支付给雇主因执行职务所发生的费用和津贴。
工资税从1965年1月起征收,起征点为500新元,500新元以内的不征税,税款由雇主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税款于次月14日前缴纳。雇主缴纳的工资税,可在所得税前作费用列支。雇主如因贫困无力纳税,或认为豁免税款公平合理时,可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长批准可豁免全部或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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