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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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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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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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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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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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属必要,或对应付关乎指明疾病的、本条例第8(5)条所指的公共卫生紧急事态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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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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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在香港任何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的学校接受幼儿、幼儿园、小学或中学教育属必要,或对提供该等教育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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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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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人为第(4)节所述目的而安全进行行程属必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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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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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有关个案的情况极其特殊,故此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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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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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或该类别人士的行程,对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生产作业、业务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目的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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