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外平等原则
商标法平等地保护本国人和外国人,不用说在日本拥有住所者,即使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居所者,在与日本人同样的注册条件下受到同等保护。因此,即使目前在日本国内无住所者、或没有总部、分支机构和营业所的法人也受到保护,为将来到日本投资时保护商标权提供了法制保障。
2、采用申请在先的注册制度
商标法的制度规定,即使某一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不论使用场所在国内还是国外),但有意在将来使用的,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即可注册。企业准备将来进入日本,预先考虑好申请自己将要使用的商标很重要。但是,如后续章节所述,商标注册后3年之内不使用,其权利有可能被取消,对此要加以充分注意。(但是,3年内只要用过一次就可以避免注册被取消)。
3、商标的保护对象(商标的定义)
下列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1) 文字构成的商标(所有日本文字、欧美文字和其它外国文字)
(2) 图形、记号构成的商标
(3) 文字与图形、记号组合构成的商标
(4) 立体商标(1996年法律修订后新增的保护对象,现在,玩偶、球体、立体招牌等都作为保护对象)
另外,除上述由商标的组成要素构成的保护定义以外,还制定了“团体商标注册制度”。这项制度是根据1996年的法律修改后新列入的商标保护制度。由经营者组成的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者除外)以其成员的共同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商标,为了振兴地区搞活特定的行业,团体作为核心,以保护用自主品牌对特性产品的命名。
根据2005年修订的法律,为了加强保护地区品牌,还引入了《地区团体商标制度》,即便是由“地区名称”以及“商品和劳务的普通名称”所构成的标志(例如:松阪牛、青森苹果等),只要满足在一定地区内为人所周知的条件,就准予注册。
4、判断商标的类似性
商标的类似性可以根据称呼、外观以及概念三个要素进行综合或个别判断。
(1) 商标的称呼
该文字商标的发音或名称。根据日本的罗马字母和英语教育水平,可以说用罗马字母表达的日语词汇或英语单词,基本能够理解正确的发音。但是其它语言未必能根据其文字来判断准确的读法。对于外国文字所构成的商标,为了避免读法上的歧义,可以事先用日文假名标注发音的形式申请商标注册等,最好争取使商标的正确称呼得到保护。
(2) 商标的概念
由该文字商标中所认识到的含义。外国文字构成的商标,例如“BLACK CAT”会产生“黑猫”概念。但是象德语的“SCHWARZ KATZE”或西班牙语的“GOTO NEGRO”等幷不能使人直接联想到“黑猫”,有可能被认为是某个无特定意义的新词,因此即使注册了该商标,也可能无法排除会产生“黑猫”概念的第三者的商标。此类情况下,最好另行注册用相应的日语译文构成的商标。
(3)商标的外观
一般的日本客户不能作为文字理解的蒙古语、印度语等,被当作图形商标识别。 此时就不能享受作为文字商标的实际利益,因此,将它的译文或者译音的日语文字构成的商标权予以注册也是方案之一。
另外,日本的商标与其它各国相比存在以下差异。请注意与本国保护制度的不同之处。
(1) 气味、味道不作为保护对象。
(2)动态商标,即运动着的动物之类的商标不作为保护对象。
相关资料:日本商标注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