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可以在香港设立代表办事处,幷派驻一名代表或一小组人员,以研究拓展业务可能性及寻求投资机会等。但该代表办事处不得在香港直接经营任何业务。 代表处登记手续法例对设立代表办事处的唯一要求是向税务局属下商业登记处申请商业登记证。申请时需出示有关外国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经核正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的译本。商业登记需每年续期一次。申报及公开公司资料规定外国公司的代表办事处幷不需要向香港任何政府机构呈交财务或其它法定报表。有关外国母公司亦同样无需呈交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