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完善的法制,处理雇主和雇员关系。香港的雇员,以拼搏、专业、勤劳知名,可为在香港开设的业务提供高质素的支持。 劳工法例
1. 《雇佣条例》 《雇佣条例》是规管香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适用于所有雇员,只有少数情况除外,因此,内地企业在香港开设的公司亦需遵从。该条例规管工资支付、雇佣合约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运作,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包括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雇佣保障及终止雇佣合约等。 2. 《雇员补偿条例》
雇主有责任向在雇用期间因工受伤的雇员作出补偿,或向因工意外死亡的雇员的家属作出补偿。所有雇主必须购买雇员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下的责任。 3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此条例为雇员在工业及非工业工作地点,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包括工厂、建筑及工程工地、餐厅、食肆、商业大楼及其它工作地点,如办公室、实验室及教育机构等。 雇佣合约
假若雇员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4星期或以上,幷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其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雇佣合约是指雇主与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均可,幷可包含明确或暗示的条款。雇佣合约也须包含关于任何一方终止合约的条文。
此外,只要不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劳资双方可自行订立合适的雇佣条款及条件。
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均为期1个月,幷可按月续定。 工资及福利 香港不设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水平主要由劳动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工资通常按每小时、每天、每月或每件工作计算。
除《雇佣条例》规定的基本福利外,雇主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其它福利。一般雇主提供的额外福利包括:
* 春节花红 * 医疗津贴 * 膳食津贴 * 勤工奖 * 交通津贴 * 免费宿舍或房屋津贴 * 强制性公积金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该计划提供一个由私人管理的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为雇员和自雇人士累积退休金。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积金,定期供款。
强积金的供款额是按雇员收入的10%计算,雇主及雇员各须供款5%。强制性供款设有入息上限和下限,分别为20,000港元及5,000港元。每月收入少于5,000港元的雇员毋须供款,但雇主仍须为该雇员按其收入的5%供款。假若雇员每月的收入超过20,000港元,雇主和雇员只须按20,000港元的5%供款,即各供1,000港元。 劳资纠纷处理 1. 劳工处 劳工处的职责是为非政府机构维持和谐的劳资关系。该处为劳资双方提供调解服务,助其和平解决罢工或其它工业纠纷。 2. 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为劳资双方解决金钱纠纷,程序简单快捷,所需费用不多,而且不设索偿款额上限。 劳资审裁处负责处理涉及违反雇佣或学徒合约条款的个案,包括在香港境内及境外履行的雇佣合约。 招聘制度 劳工处属下的就业科免费为雇主提供招聘服务,幷为求职人士提供就业选配服务。雇主可透过该处的网上互动就业服务,招聘合适的人才。
雇主可委托专门从事招聘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及管理顾问公司代为招聘员工,也可在本地报章、杂志及网站刊登招聘广告。
有意招聘外籍人士来港工作的雇主,可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协助物色合适人才。职业介绍机构一般会先对应征者进行面试、评核和考试,然后才转介予雇主。一些职业介绍机构亦会协助受聘的外籍人士申请工作签证。 输入劳工 1. 补充劳工计划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在香港确实未能聘得合适雇员的雇主,可以从外地输入工人,但只限于技术人员、技工、管工及有经验的操作人员。一些在本地劳动市场有大量人手供应的职位类别,幷不列入该计划之内。 有意透过“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工人的雇主,必须首先向劳工处属下的申请办事处申请原则性批准,幷于获得原则性批准当天起计的3个月内,安排有关工人递交入境签证及工作许可申请。 2. 内地居民 (1)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由2003年7月15日起,中国内地居民可根据新的“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2) 来香港受训 受聘于香港跨国公司或大型公司的内地雇员或获这些公司资助来港的业务伙伴,可申请来港接受为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培训。所需证明文件包括培训课程详情及培训合约或协议。 前往香港受训的中国内地居民,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领培训进入许可,幷把申请表格直接寄交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 3. 外籍人士 有意来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必须于抵港前取得入境签证及工作许可。他们必须拥有对香港有用及香港缺乏的特殊技能、知识或经验,或者有条件对香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签证申请书可直接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或透过申请人所属国家就近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 雇员数目下限 香港对公司聘用的雇员数目,幷无设立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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