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尤其是中国内地企业来香港,可直接使用香港国际化的金融平台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香港庞大的资本市场,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香港的外来投资
香港向来欢迎外来投资,同时奉行“国民待遇”的原则,对外商与本地公司给予同等待遇,幷实施少干预、少补贴的经济政策。凭着这些因素,香港得以成为全球主要的贸易及银行服务中心之一。
外地机构、组织或个人在香港投资幷无任何限制,只有投资在受香港政府特别监管的行业如媒体及公共设施等除外。 外汇管理
香港的货币市场是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资金可自由流通及调度。因此,公司及金融机构在资金管理方面有极大的灵活性。
在外汇自由流通的政策下,香港能吸引大量离岸资金流入。相信将来香港政府亦不会改变现行的政策。 外币 香港拥有一个成熟活跃的外汇市场,与海外金融中心保持密切的联系,确保外币交易得以每天24小时在全球市场不停进行。企业可以在香港银行开立多种货币帐户,采用不同货币营运业务或进行投资。 金融市场 1、 银行业 香港是世界上银行机构最密集的城市之一。在全球百强银行当中,有接近74家在香港设有业务。 2、 外汇市场 香港不设外汇管制,又位于有利时区,因此外汇市场发展成熟,交投活跃。 3、 货币市场 香港的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同业市场。货币市场以金融机构的批发活动最为活跃。 4、 股票市场 香港的股票市场交易产品种类繁多,由普通股票以至期权、认股权证、单位信托基金和债券等,一应俱全。 5、 衍生工具市场 在香港期货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期货及期权产品,包括指数及期货期权、股票期权以及利率及定息产品等。此外,场外交易市场亦十分活跃,主要由专业机构营运操作,进行债券、利率和货币的掉期、远期及期权交易。 6、 债务市场 香港的债务市场已发展成为区内流动性最高的市场之一,进行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交易。
7、 保险市场 香港是认可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等投资组合的管理活动地区中心。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为香港带来大量退休资产,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体系 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香港的银行体系,确保以高度专业水平发挥中央银行的功能及维持货币及银行稳定,令香港市民及国际金融界对香港银行体系保持信心。
香港的接受存款机构分为三级,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此外,不少海外银行亦有在香港设立代表办事处。
香港银行从事各类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包括接受存款、贸易融资、企业融资、财务活动、贵金属买卖及证券交易等。
只有持牌银行可办理往来帐户及接受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接受存款公司多由持牌银行持有或与其它持牌银行联营,从事消费信贷等多样活动。
银行贷款及融资
企业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十分普遍。银行为企业提供各类贷款融资,以迎合其不同的业务需要。
* 设备贷款 * 透支 * 定期贷款 * 贸易融资 * 流动资金贷款 香港对银行提供信贷融资幷无订立任何准则,业界通常有自己的内部规则。假若申请贷款的企业是银行现有客户而双方又建立有良好关系,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时可能会豁免一些内部规则。
提供企业融资的银行,在评估所涉风险时,会要求企业呈交业务计划,内容包括评估该企业现时的业务情况、解释管理计划、说明该企业经营的市场环境,以及认定和评估风险。银行亦需要了解该企业的背景、其市场和竞争对手、未来计划,以及企业预计可取得的盈利水平和所需时间。大部分银行都设有企业银行服务中心,为企业申请融资提供协助。 在香港上市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一个独立法定监管机构,负责执行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规,以及促进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发展。在香港的监管架构内,证监会负责监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其全资附属公司,即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和香港期货交易所,以及3家认可的结算公司。
香港联交所辖下的证券市场,设有主板及创业板两个交易平台。主板市场专供营业纪录出现盈利的公司进行集资,创业板市场则为各行各业及任何规模的创业公司提供集资机会。
有意在联交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必须向该所提出申请,申请在主板上市的程序及规定载于《上市规则-主板》第八章及第九章,而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程序及规定则载于《上市规则-创业板》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
1、 主板 - 基本上市规定 (1)营业纪录 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 (2) 盈利规定 1) 盈利 * 在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内,最近1年的盈利不少于2,000万港元,而首两年的盈利总和不少于3,000万港元 * 上市时市值最少为2亿港元 2) 市值/收益
* 最近1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 * 上市时市值最少为40亿港元 3)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
* 最近1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 * 过去3个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合计最少为1亿港元 * 上市时市值最少为20亿港元 (3) 管理层、拥有权及控制权 必须至少在上市前3个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及在最近1个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 最低公众持股量 1) 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最低为5,000万港元 2) 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最少25% (5) 认可司法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创业板 - 基本上市规定 (1) 营业纪绿 一般来说,在递交上市申请日期之前最少24个月有活跃业务。 (2) 盈利规定 不设特别规定。 (3) 管理层及拥有权 在活跃业务纪录期内,管理层及拥有权必须基本相同。 (4) 最低公众持股量 1) 假若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最低为3,000万港元,或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较高者为准; 2) 假若上市时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最低为10亿港元,或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0%,以较高者为准。 (5) 认可司法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3、 申请程序及上市费用 申请人必须缴交上市费用,金额根据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价值厘定。 (1) 申请人必须委任一名保荐人,负责递交正式上市申请和所有证明文件, 幷就一切有关上市申请的事宜与联交所联系; (2) 申请人必须委任投资银行、申报会计师及顾问等专业人士制备上市申请;
(3) 申请人必须向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表格、一切所需文件以及上市委员会聆讯上市申请的预计日期; (4) 上市委员会将进行聆讯,幷发出最后上市批准。 4、 内地发行人
根据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中国内地发行人申请在联交所首次上市及持续挂牌必须符合一些额外规定。申请人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寻求该会批准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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