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外国(地区)及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外国(地区)及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外国(地区)及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3)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或国家授权审批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1份; (4)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原1份。
说明: (1) 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另须提交派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及更名证明文件(影本各式各样1份) (2) 变更地址的另须提交场地调查表及场地使用证明:a.使用派出企业自有物业的,提供物业产权证明影本1份;b.使用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见证的租赁合同。 (3)延长期限另须提交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市劳动局对外劳务管理部门同意延期证明(原件各1份) (4)派出企业变更住所的另须提交派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影本1份)
申请撤销外国(地区)及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外国(地区)及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1份; (2)原审批机关同意的批文原件一份(到期终止的免此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 (4)公安机关收缴公章证明原件1份; (5)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原件; (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7)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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