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时间:2005年12月11日
2、 外商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可以从事的营业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
(1)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 咨询及其它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 外商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它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
4、 外商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经营期限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5、 外商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申请条件
(1)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幷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2) 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资格证书;
(3)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4)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器。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5) 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幷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以上经营范围有关业务3年以上;
(2) 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3) 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上海注册外商独资经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公司
1、 空运销售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
(1) 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 销售代理业务。
(2) 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2、 最低的注册资本
(1) 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2) 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3、 设立条件
(1) 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2) 有电信设备和其它必要的营业设施;
(3) 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4) 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4、 受理部门
(1) 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2) 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广州市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
5、 报送资料
(一) 申请书;
(二) 企业章程;
(三) 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
(四) 营业设施和电信设备情况;
(五) 验资证明;
(六) 经济担保证明;
(七) 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影印件;
(八)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九) 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幷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影印件。
6、 颁发资格证书
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