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新设立企业需报送材料:
1. 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一份(请按要求填写无需盖章);
2. 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独资企业提供章程)各一份,保税区批准的企业还须提交同意企业成立的批文;
3. 合作各方有效开业证明影印本各一份;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影印本。
(二)变更企业批准证书需送报材料:
1. 企业变更登记表1份(只填发生了的变更的事项,注明变更时间;
2. 变更批文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影本一份(核对原件),新变更的企业提供经批准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一份(独资企业提供补充章程);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一份(核对原件,新变更的企业不提供此项)。
(三)补、换发批准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填报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及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各一份;
2. 按照《备案表及统计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各类报表;
3. 批准成立企业的政府批文或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一份(核对原件、发生过变更的企业须提交变更批文或工商局的变更通知书);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一份(核对原件);
5. 验资报告影本一份(核对原件)、原批准证书原件(1993年2月前成立的企业);
6. 企业成立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影印本各一份(核对原件,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五、办理企业代码
需报送材料
1. 核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递交影印本一份;
2. 填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企业代码
需报送材料:
1. 企业填写并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一份(查对原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影印本一份(查对原件);
七、办理国税登记
需报送材料:
1. 查验营业执照,递交影印本一份;
2. 查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递交影印本各一份;
3. 查对银行帐号证明,递交影印本一份;
4. 查验企业代码,递交影印本一份;
5. 查验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递交影印本一份;
6. 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7. 递交企业所在地草图一式两份;
8. 必要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证件,并存留影印本一份;
八、办理地税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非企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依法规定申报办理登记。
需报送材料:
1. 营业执照影印本一份(正本审核后即退回);
2. 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或护照影印本一份(正本当场查验后退回);
3.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影印本或原件;
4. 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影本或原件一份,直接核准注册的企业除外;
5. 企业代码影印本一份;
6. 企业所在地草图一式两份;
7. 银行帐号证明、财务印章;
8. 市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影印本一份。
九、办理海关注册登记
1. 市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或市工商局核准成立的《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一份;
2. 市外资办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影本一分(核对原件);
3. 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一份(核对原件);
4. 报关专用章印模;
5. 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证书》一份;
十、办理环保批复
需报送材料:
1. 含环保编章的可行性报告影印本一份(非环保重点管理八类的项目或免);
2. 填报环保审批表四份(申请立项时在环保室领取);
3. 市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使用证(影印本一份);
4. 使用设备及原材料影印本一份,审批表已填写的可免;
5. 场地使用证明影印本一份(含租购合同或意向书、房产证,大型项目需有选址说明资料);
6. 设在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应有当地政府同意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的证明影印本一份;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报批须知
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涉及《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需要报批或限制的;或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或属特种行业的;或属于国家和深圳市规定的控制项目或专营项目的;或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均需向外资办立项审批室报批,其它变更直接向市工商局申报。
(一)变更经营范围报批时需报送材料:
1.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表》三份;
2. 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一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申请企业盖章);
3. 项目可行性报告三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4.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一份(加盖深圳市工商局准予复印的印章);
5. 企业的政府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或《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及有关变更通知书影本一份;
6.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一份;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影印本一份;
8. 特殊项目涉及的其它档,如对环境有别的项目需提交《深圳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简表》一式四份;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需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影印本。
(二)变更经营期限:
延长经营期限,应在距经营期满六个月前报批,并报送如下材料:
1、除报送第1项所需的1、4、5、6、7文件外,另需报送:
2、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3、合资、合作企业原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原章程影印本一份;
4、新签署的延期合同、章程原件各四份;
5、股东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影印本各一份;中方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需经其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准予复印的印章;
6、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企业近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影印本各一份。
提前终止合同或外商独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需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一份;
3.企业的政府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或《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及有关变更通知书影印本一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一份(加盖深圳市工商局准予复印的印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影印本一份;
7.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8.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近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影印本各一份;
9.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影印本各一份。
(三)其它变更事项:
1. 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营范围,且属全报批须知第一项提及的经营项目的,需向立项审批室报批,提交文件同第一项;
2. 变更注册地址:
因注册地址的变更而引起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按第一项报批须知,与变更经营范围同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