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产品等产品。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计 税 单 位 税率(税额) |
一、烟 |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 |
价格50元(含50元)以上 大箱(50000支) 150元(从量计征) |
45%(从价计征) |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 |
价格50元以下 大箱(50000支) 150元(从量计征) |
30%(从价计征) |
烟丝 30% |
二、酒及酒精 |
1.白酒 斤(500克)或(500毫升) 0.50元(从量计征) |
20%(从价计征) |
2.黄酒 吨 240元 |
3.啤酒 |
每吨出厂价3000元 |
(含3000元)以上 吨 250元 |
每吨出厂价3000 元以下 吨 220元 |
4.其它酒 10% |
5.酒精 5% |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
化妆品 30% |
四、护肤护发品 8%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 |
玉石 各种金、银、 5% |
金基、银基 |
合金首饰以 |
及金、银和 |
金基、银基 |
合金的镶嵌 |
首饰、钻石 |
及钻石饰品 |
铂金首饰 |
珠宝、玉石、 10% |
六、成品油 |
1.汽油(无铅) 升 0.2元 |
2.汽油(含铅) 升 0.28元 |
3.柴油 升 0.10元 |
4.石脑油 升 0.2元 |
5.溶剂油 升 0.2元 |
6.润滑油 升 0.2元 |
7.燃料油 升 0.1元 |
8.航空煤油 升 0.1 |
七、汽车轮胎 3% |
八、摩托车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3%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
九、小汽车 |
1.乘用车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3% |
在1.5升(含)以下的, |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5% |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 |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 |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15% |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0% |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
十一、高档手表 20% |
十二、游艇 10% |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
十四、实木地板 5% |
注: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它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