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对象及范围
(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其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2)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房地产建设工程转让; 商品房的预售以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3.税率
契税实行比例税率,《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4.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权属承受人应支付的价格。征收契税一般是以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同时,《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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