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沪府发[1987]36号)规定:“
(一)一九八四年近郊四县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十元;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八元。
(二)近郊上海、嘉定、宝山、川沙四县(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六元。
(三)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五县、每平方米为四元。
(四)三岛(崇明岛、长兴乡、横沙乡),每平方米为三元。
(五)国营农场、劳改农场、部队农场等,地处三岛的每平方米为三元;地处其它各县的每平方米为四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4.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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