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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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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1.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

2.
税目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第一级

500元以下

5%

0

第二级

500-2000

10%

25

第三级

2000-5000

15%

125

第四级

5000-20000

20%

375

第五级

20000-40000

25%

1375

第六级

40000-60000

30%

3375

第七级

60000-80000

35%

6375

第八级

80000-100000

40%

10375

第九级

100000元以上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5000元以下

5%

0

5000-10000

10%

250

10000-30000

20%

1250

30000-50000

30%

4250

50000元以上

35%

6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从1999111日起,凡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均应按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3.
应税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它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

  1.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

  2.税目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第一级

500元以下

5%

0

第二级

500-2000

10%

25

第三级

2000-5000

15%

125

第四级

5000-20000

20%

375

第五级

20000-40000

25%

1375

第六级

40000-60000

30%

3375

第七级

60000-80000

35%

6375

第八级

80000-100000

40%

10375

第九级

100000元以上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5000元以下

5%

0

5000-10000

10%

250

10000-30000

20%

1250

30000-50000

30%

4250

50000元以上

35%

6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从1999111日起,凡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均应按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3.应税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它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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