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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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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幷于199171日起施行。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和范围
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为征税对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税率为33%

20011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联系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确定企业收入总额,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般收入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提供劳务,为其它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幷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它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幷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4)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得的发行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5)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获利年度的开始。
6)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它类似收费,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 制造业。
应纳税 产品销 其它业 营业外 营外业
所得额 售利润 务利润 收入 支出
2)商业。
应纳税 销货 其它业务 营业外 营业外
所得额 利润 利润 收入 支出
3)服务业。
应纳税 业务收入 营业外 -营业外
所得额 净额 收入 支出

3、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

1)允许扣除的项目及标准,具体指:
1)借款利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许在税前扣除。即不高于按照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交际应酬费。企业用于同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一定的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3)工资和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4)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幷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5)汇兑损益。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地确定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6)提存三项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7)坏帐准备金。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同业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
8)公益、救济捐赠。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9)境外利润(股息)、利息、租金。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10)场租费用。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担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11)技术开发费。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2)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统称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3)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取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包括自愿住房公积金)。

2)不准予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和罚款。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9)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它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应以原价为准。
(2)
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 估计残值) ÷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年折旧额÷固定产原值×100%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
无形资产的计价。企业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2)
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在整个使用期(即受益期)内逐渐摊入成本、费用,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即按同一税基分别乘以适用的税率,就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两者相加即可得出企业季度或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2、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方法
根据税收的国际惯例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定的税收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有关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
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分地区)不分项计算。
(2)
非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这部分所得被境外税务当局征收了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3、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预提所得税是对在一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取得的来源于该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的征税方法的统称。预提所得税以这类所得的取得者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10%的比例税率计征。但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议国家的外国企业,适用协议规定的限制性税率。

4、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其中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是:首先将再投资的金额按征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还原为税前利润(或应税所得),然后乘以征税时实际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再乘以退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再投资
应退税额
× 实际适用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

5、企业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因解散、合幷、终了进行清算时,首先以当年生产、经营期间的财务决算,申报缴纳所得税,幷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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