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登记程序
(1)投资项目的报告与审批
(a)设立中外合营公司的中方合营者在选定投资项目和外方合营者后,根据中外双方初步达成的意向,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中外双方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作进一步的研究和科学预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是中外双方在有关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财务、生產设施、管理结构、合作条件和產品销售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
(b)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公司的申请之前,应向拟设立外资公司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提出有关投资项目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公司的宗旨;经济范围、规模;生產的產品及内外销比例;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地方政府应在收到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覆外国投资者。此类报告不是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地方政府的书面答覆也不是立项审批,而是对外国投资者所提出的条件和要求的答覆。
(2)申请公司名称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应在公司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
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a)组建外商投资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
(b)“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或有关设立外资公司的报告和地方政府的书面答覆;
(c)中外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以及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公司的名称登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核发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公司可在合同、章程中使用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但不得在公司登记之前以该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外商投资公司的名称登记核准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该名称自动失效。
(3) 报送正式申请文件
(A)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公司,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a)设立合营公司的申请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
(c)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协议、合同和章程;
(d)合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e)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设立该合营公司签署的意见。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a)、(b)、(c)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B)申请设立外资公司,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公司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a)设立外资公司申请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外资公司章程;
(d)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e)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f)地方政府的书面答覆;
(g)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h)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a)、(c)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b)、(d)、(e)项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公司,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4)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与否。如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有不当之处,可要求限期补报或修改。
审批机构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公司的审批,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批准与否。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5)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如下主要文件:
(a)《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书(表)》;
(b)外商投资公司的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c)“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d)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e)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f)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分证明;
(g)外商投资公司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指根据外商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為需要提交的上述规定以外的文件。例如,建设、生產条件已经落实的证明(包括中方投资的资金来源证明、重要原材料的供应证明、厂房租赁协议等);外商投资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供水供电、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认可、承诺文件。外国个人投资开设公司的还需提交本人护照的副本和其他身分证明等。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认為申请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要求,登记的项目内容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即可在受理登记后一个月内予以核准登记。对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机关向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它是外商投资公司依法註册,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凭证。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外商投资即告正式成立,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6)外商投资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
已开业并缴足註册资本的外商投资公司,可根据其业务需要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经营部、销售部、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此类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全部资金為该外商投资公司所有的派出机构。其设立程序是:
(a)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b)经批准后,按变更登记程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加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c)变更登记核准后,原登记机关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具有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核准增加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函;
(d)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后,根据分支机构的性质颁发不同的证件。对经营性机构,如分公司(分厂)、经营部、销售部等,颁发营业执照。对非经营性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等,颁发註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