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优势
对许多国际架构而言,控股公司或地区性的控股公司的选址是一个头痛的问题。节税、减低成本及风险是考虑的主要因素。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及中国台湾加入世贸组织,投资中国甚至亚洲市场都变得十分吸引。一些投资者并希望在亚洲设立适当的控股公司。
低税率、有序的规管架构、法制由独立司法机构予以维护,以及有力的反贪污措施,均为香港吸引国际投资之重要因素。采用香港作为商业及资产规划之金融中心有以下的主要优势。
香港之税收制度是全球对商业最为友善之税收制度之一,公司仅缴纳17.5%之利得税,无保留损失作扣税之年限,个人之最高税率为15%。无增值税、销售税及资本增值税;此外,对股息及利息不征收预扣税。香港税收制度另一显著特征为「属地概念」:仅源于香港之收入才须课税,亦不征收全球税项,且不限制资本流入或流出香港。除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模式与中国签订的双重课税协议外,香港并未与其他国家签订双重课税条约。
香港从未被视为避税港,亦未被列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或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FATA)之黑名单。事实上,香港是二零零二年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之主席。香港以现代、高效及廉价之通讯闻名于世,并处于向中国及其他亚洲经济地区扩展业务之黄金地理位置。香港位于北美洲与欧洲主要市场之时区之间,亦为地区交通枢纽,由此可方便快捷地通往北美、欧洲、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香港法律建立于英国普通法之基础上,来自普通法国家之外国法官,仍于香港法院任职。法律之稳定性是企业营运的一个重点,也是邻近地区所无。其他的优点如生产力、专业支援及与中的关系已是老生常谈了。
国际集团公司在选择合适的地区控股公司成立地时,应用之标准可归纳为下列数项:
(1) 成立地区有无优惠税率
- 子公司无需缴税,令属集团之收入免税,或免征控股公司任何形式的所得税。
- 不征收股息的预扣税。非居民股东可免缴股息税。
- 出售子公司权益不征收或征收较低资本增值税。
- 拥有一系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减少来自协定国的股息税。
(2) 成立地区之公司营运成本,和风险考虑
- 无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之法定要求
- 无须会计账目归档于公司注册处之要求,可避免财务状况外泄于公众
- 成立容易,及在不需要时解散(或迁册)时既方便又经济
- 与主要贸易国订有不同形式的投资者保护协议
(3) 其他因素
并非所有境外金融中心皆具备以上特征。接近以上标准的有:英国、葡萄牙、荷兰、丹麦、卢森堡、比利时、塞浦路斯,毛里求斯,而最符合的要数香港。
那么,在香港设公司,有那些优点?对那些希望在亚洲设立地区基地的集团而言,香港是独特及明智的选择,尤其它拥有金融基本设施,又处于亚洲中心,占有通向中国大陆门户之战略位置。
香港采用的税制基于属地原则。仅对源与香港之利润征税。使用香港作为控股公司之成立地,有以下之优势。
(1) 股息分配之税负
海外子公司股息无需在香港缴税,因为它并非源自香港。源于香港子公司的股息税可根据香港税收条例予以豁免。
(2) 投资收入之税负
因为香港并无与其他任何国家签有任何双重税务协定,源于其他国家的股息可能须于子公司所在地缴纳全数预扣税。
一个设计得宜的集团结构,可通过香港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中间控股公司,避免缴交预扣税。中间控股公司应位于一个低税的金融中心,该金融中心与许多国家应签有租税协定,其中最佳选择之一是毛里求斯国际商业公司。
(3) 子公司之处置
出售国外子公司无需缴纳资本增值税,香港子公司转让需按转让股份之价值缴纳0.01% 的印花税。
(3) 贸易架构
在贸易活动中通常使用香港公司以减少跨境税务问题,特别是对进入中国的投资。如果运用得宜,税率可降到8% 甚至0%。
(4) 使用香港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其他优势
除了减少税负之外,还有一些其他优点:
- 成立便捷:仅需时14天,可选择空壳公司。资本可采用任何货币。
- 年结日期:无法定的年结日期
- 成本:成立及维持香港公司的成本比之常用的大多数其他境外金融中心要相对廉价。若利用香港作为简单的代理公司的成本大约2,500美元,其中包括了起草代理协议、首年年费和政府规费。每年维持成本约2,500美元,其中包括了审计费及政府规费。
- 无综合财务表之要求:只要公司由国外母公司100% 控股,又非香港上市公司的成员公司,就无需准备综合财务表,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 会计账目归档:无会计账目归档于公司注册处之要求,这样可避免财务状况外泄于公众。
- 处置便捷:从1998年11月起,香港公司条例引入了“除名程序”,该程序可经济便捷地解散一些没有实际活动的公司,其费用可十分低。
香港货币港元与美元挂钩,10多年来,维持在1美元 = 7.8港元的水平。香港亦允许资本自由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