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一般资料
根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凡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必须在业务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其业务的『商业登记证』。违例者可被判罚款及入狱。
#「业务」指为了图利而从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同时亦指一所会社。
如何申请商业登记证
独资或合夥经营的新业务 独资或合伙经营的新业务,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登记。如属独资经营,应填写申请表格第1(a)号,属合伙经营,则填写申请表格第1(c)号。须填写这些表格一份,并连同独资东主或所有合伙人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影印本一并递交。
如独资东主(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本港居民,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并提交一份委托书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证影印本。委托书的内容,应叙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证号码及住址。代理人并须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加上签名。
由有限公司经营的新业务 在申请商业登记证前,一间有限公司必须首先在设于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公司注册处注册。申请应于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或于公司注册处注册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一份注册公司证明书或由公司注册处所签发的一份海外公司注册证明书影印本一并递交。
海外公司 一间海外公司,如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程序办妥前已开始在港经营业务,亦可在上述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在这情况下,有关公司应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海外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以及在原文非属中文或英文的情况下,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的经核证副本一并递交。
开设分行 经营业务人士须在一家分行开设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填妥申请表格第1(d)号一份。
复业 如你希望恢复经营一间先前已经停业的独资或合伙经营业务,你必须于上述业务复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重新申请商业登记。
即时缴费 申请商业登记人士,必须在递交申请表格时一并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倘若以邮寄方式申请,申请人必须将支票连同申请表格一并寄回商业登记署。支票收款人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亲身到商业登记署办理,则须即时缴费。即使申请人亦同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9条申请豁免缴纳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亦须即时缴付有关费用。倘若豁免获得批准,所缴费用将获发还。
根据财政司司长在1999至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内的建议,经营业务人士由本年四月一日起,可选择要求商业登记署签发出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选择手续非常简单(请参阅下段)。经营人士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
现有业务及新登记业务提出选择的时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现有业务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为利便经营业务人士提出选择,商业登记署已印备选择表格派发。现有业务的经营人士,可于四月一日后随时提出选择。不过,为确保下一张证书能以三年有效期的形式发出,经营人士须于现有登记证到期的一个月前提出选择。举例,如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五月十五日到期,证书持有人须于四月十五日以前提出选择。
至于新登记的业务,如该业务是于本年四月一日或以后开业,则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提出是项选择,但有关商业登记申请必须是在业务开业后的一年内提出。
换领商业登记证
对于已登记的业务,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约1个月发出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经付款后,该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如你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你应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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