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数
合伙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合伙公司的人数不可超过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合伙公司。超过二十人须注册为法人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不得有超过二十名合伙人。其中必须起码有一人负无限责任,其余的合伙人可祇负有限责任。
合伙人义务和权利
无限责任合伙公司,受《合伙经营条例》管制。合伙人之间可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划定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若合伙人之间无合伙协议,《合伙经营条例》规定,所有合伙人一视同仁,共同分享和负担商号的收支。合伙公司,因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产而解散。此外任何合伙人可发出合理时间的通告通知所有其它合伙人而解散所营公司。
根据《合伙经营条例》,每一合伙人均为合伙商号的代表,可以公司名义举债或签订合约。每一合伙人均需肩负合伙公司的全部对外责任。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公司的资产。
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团体。所以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可由一个人作无限责任合伙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责任合伙人,合成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
根据法例,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公司的业务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视为合伙商号的代理人,但有权查帐。若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公司的业务,须全面与其它合伙人共同负责参与管理期间所产生的债项。
合伙人变更
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必须得其它合伙人全部同意。新加入的合伙人,无须负责合伙公司从前的债项。刚退出的合伙人,仍须负责退出合伙公司前的债项。根据《合伙经营条例》,凡合伙人事有所变动,应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布。否则,外人可视未变更前的合伙人为目前仍有效的合伙成员。另根据《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合伙业务转让应在两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刊登通告分清上下手责任。
上述关于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可由合伙协议条件更改。
登记手续
筹办合伙公司的法律手续很简单,合伙人祇须派代表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填妥商业登记证申请表格,连登记费一同交回。但要留意,合伙经营的商业登记申请表格,和独资公司的不同。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管制。有限责任合伙公司,除要办商业登记之外,还须在公司注册署注册。
合伙公司的成立手续和独自公司差不多,也可于一天之内办妥:
步骤一 合伙人应就如何经营及管理拟登记之公司达成协议,包括议定每位合夥人在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利润的分配比例等。这些协议虽然可以自己订定,但经由律师订定和作证,可免日后的争议。本公司也有代办草拟简单的合伙协议书,详情及收费请致电报(852)23411444或电邮查询。
步骤二 合伙人拟定办事处后,必须在公司开业后一个月内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申请商业登记证。
步骤三 合伙人须填妥申请书,并缴付订明的牌照费。一般情况下,一个小时即可办妥商业登记证。申请人也可以把填妥之指定表格连同指定金额的商业登记费邮递到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会把登记证寄到所属公司的营业地址或您指定的地址。
注意事项
(1)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经营者必须把商业牌照挂在营业地址的显眼地方。 (2) 牌照有效期为一年或者三年,经营者必须于提交申请登记证时作出选择。请按此参阅商业登记费列表。 (3) 提交申请表格时,经营者必须把您的身份证复印本(如为合伙公司,则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本)一并提交。 (4) 经营者可以现金,支票或易办事缴纳商业登记费。 (5) 除了商业登记证,经营者可能还要申办其它牌照才可以开始经营其业务,如果该等业务比较特别,例如酒家或证券中介业务等。 (6) 不论是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香港的法律都没有对经营者的国际有任何特别的限制。也就是说,经营者可以是任何国际之人士。但是,如果经营者并非香港居民,那么,经营者就必须委任一个香港居民作为代表。请注意,代表没有任何代理公司业务之权利,代表的责任只限于接受政府信件。本公司可以提供出任代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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