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下称「法院」)可在下列情况将一间有限公司清盘:有关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已经通过特别决议案,决定将公司交由法院清盘;又或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才合理而公平。一般来说,公司一经法院下令清盘,便无能力促使其资产的所有权有所更动,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务的权力,亦由该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移交清盘人。有关公司清盘的法例,详载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规则内。
清盘呈请
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将公司清盘。清盘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请人聘请律师进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内所订受助资格的呈请人,可获法律援助署提供该方面的援助。呈请人在递交呈请书时,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纳按金港币12,150元。
临时清盘人
递交呈请书后,若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呈请人可透过其代表律师向法院申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为有关公司的临时清盘人。而呈请人则须再缴按金3,500元。如破产管理署署长以书面要求呈请人缴交额外按金,呈请人亦须如数缴付。破产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后,会发出正式收据。
清盘令
呈请人向法院提出呈请后,法院会订定聆讯日期,而呈请人则须将清盘呈请书之铃印副本送达有关公司及破产管理署署长。有关公司的全部董事,均会获得通知出席聆讯,而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认为将该公司清盘是公平的处理方法,便会颁布清盘令。清盘令颁布后,曾任临时清盘人的人士或破产管理署署长便成为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须接管该公司。临时清盘人会将该公司的一切资产收集及变卖,以求债权人获得发还最高额的债款。
债权证明
该公司的债权人均须填妥债权证明表,然后将该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请的证明文件递交临时清盘人。债权人在递交债权证明表时,须缴交小额备案费,但追讨工资的则不用缴交任何费用。临时清盘人或受委任的清盘人须审查该等表格,并在宣布发还债款时,发出裁定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各债权人。如果有某宗申索不获接纳,有关方面会说明原因。倘债权人不满意有关解释,可向法院上诉, 但必须在裁定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登记财产与查收帐簿及纪录
若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该宗清盘案便由一名破产管理主任负责办理。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便会前往该公司,登记其资产并连同有关帐簿与文件一起查收,尤其是雇员的工资纪录。进行该项工作时,该公司的董事应与破产管理署的人员同行,以便随时提供数据及加以协助。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亦可能要求该公司的雇员从旁协助。
初步讯问及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法院颁下清盘令后,如临时清盘人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的话,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便会向有关公司的董事进行初步讯问,而各董事必须回答讯问时所提出的一切问题。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负责人并须在指定期限内将一份准确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即截至临时清盘人委任日期止,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递交破产管理署署长查阅。破产管理署收到该说明书后,已登记债权的债权人可向该署申请副本一份,惟须缴交规定的费用。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或人员如未能递交或延迟递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该等董事或人员将会被检控。
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临时清盘人会在法院颁下清盘令后的三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分担人会议。如临时清盘人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的话,该等会议的主席便由破产管理署的人员担任。有关公司的全体董事,在该两个会议举行时,通常均须出席。该等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决定委任谁人为该公司的清盘人,以及是否需要成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在协助处理该公司的资产及其它事宜。债权人及分担人亦可藉该等会议互通消息,及向临时清盘人提供有关资料。在强制清盘案中,债权人及分担人多在会议上议决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为清盘人及不成立审查委员会。作为一间公司的清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如认为根据有关公司的财产及业务性质,有需要委任一名特别经理人,则可向法院申请作出该项委任。近年,他们亦鼓励议决委任其它人士为清盘人。涉及强制清盘的公司,如拥有大量资产,则债权人可决定,申请将该公司转为自动清盘,俾可能为债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至于该等会议及其它会议的举行日期及时间,有关方面会发出通告通知各董事、债权人及分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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