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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会计、法律运输、承包工程等业务的税务处理

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会计、法律运输、承包工程等业务的税务处理

有关香港居民临时在内地从事会计、法律、管理咨询、会展、运输、承包工程等业务的税务处理

香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佣的其他人员,在内地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的,利润属于来源于内地,内地就利润行使优先征税权,否则,利润在香港征税;没有构成常设机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影响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收,如在内地要征收营业税。

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构成常设机构。
1、"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指建造房屋、修路、建桥、安装水管、铺设管道和挖掘工程等,包括同一企业承包的附属于建筑项目的勘探、设计活动。
2、确定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管理活动的起止日期,按照为实施上述活动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包括所有的准备活动,如在工地建立筹建外)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转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凡连续6个月(不含6个月,跨年度的应连续计算)以上的,即为该企业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按照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连续为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香港居民在内地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内地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所谓为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地理上构成同一整体的几个合同项目,不包括该企业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包的与本工地或工程没有关联的其他作业项目。
4、对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其连续日期以后,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所承包工程作业项目幷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也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
5、如果香港企业将其在内地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如果分包商实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分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起计算该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但不影响对分包商就其所承包的工程作业单独计算征税。

海运、空运和陆运

1、香港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运输业务(不包括仅在内地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在内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的范围包括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也包括企业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归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所得包括:
① 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的租赁所得。
② 一方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将货物直接运送至另一方的收货人所包括的另一方的境内运输所得。
③ 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④ 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⑤ 往来于机场或码头至货仓或收货之间的车辆运输所得。
⑥ 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由于集装箱的使用、维修或者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⑦ 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旅馆所取得的包含在客票收入中的所得。
⑧ 非专门从事国际海运、空运或陆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3、两地间通过签订联营公司或类似的定有分成比例条款的协议来分配合营收入和利润,对香港居民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也同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

咨询劳务

香港法人居民通过雇员或者雇佣的其他人员,在内地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构成常设机构。

个人劳务

1、独立个人劳务

香港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香港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内地税务机关可以征税:
(1)在内地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内地税务机关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在有关历年中(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内地税务机关可以仅对其在内地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3)"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2、非独立个人劳务

(1)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因受雇(在香港有固定雇主)在内地从事有关劳务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
(2)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内地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① 在有关历年中(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② 该报酬由内地的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 该项报酬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3)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香港征税:
①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② 该项报酬由幷非内地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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