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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注意事项

    相关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得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

    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根据以上规定总结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就是其中的生产性经营收入要年度内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才能开始享受优惠,并且以后年度一样要按这个规定。

    第三、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就是要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及时去申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关于生产性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定义在税法中没有明确,要注意税官的自由裁量权。生产性经营收入按税法规定中的是指“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但在实务中由于经济业务比较复杂,如企业的委托加工的产品、贴牌产品等税官是有权来认定范围的。还有业务收入一般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由于税法规定不明确税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扩大的解释,如加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建议企业在筹划时按谨慎性原则解释来衡量。

    第五、如第一个获利年度没有达到标准可以到下一个获利年度申请享受,但已开始享受的要按第一年第二年这样连续计算,对不达标准的年度不可以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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