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查询关键字:
查询标题 查询内容
注册香港公司
注册英国公司
注册新加坡公司
注册英属维京群岛公司
注册美国公司
注册法国公司
注册澳大利亚公司
注册纽埃岛公司
注册马绍尔公司
注册文莱公司
注册纳闽公司
离岸公司注册费用
注册中国大陆商标
注册香港商标
注册台湾商标
注册澳大利亚商标
注册欧盟商标
注册德国商标
注册新加坡商标
注册其它海外商标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策划设计
商标分类目录
中国商标法
如何开立银行帐户
商务套餐服务
商务秘书服务
查册服务(香港)
会计报税服务
国际标准刊号ISSN申请
商业登记服务
下载现成公司名单
常见问题解答
常用资料下载
公司注册流程
香港政府部门及主要银行
付款方式
快递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第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广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现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并购规定》和《广告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二、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方式举办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中外投资者应符合《广告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如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已主营或兼营二年以上广告业务,则该境内广告企业的原中方投资者可继续保留其股东地位,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应当按照《广告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申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 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二) 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 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 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 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 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七)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还需提交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股东情况及各股东相关登记注册证明、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资信证明及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的资信证明。

 四、 申请人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应当按照《广告规定》及国家有关并购的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文件并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香港官塘巧明街111号富利广场803室 电话:+852 23411444 传真:+852 23411414
深圳办事处 电话:+86 (0755)82684480 82684483 82684484 82684485   传真:+86(0755)82684481
上海办事处 电话:+86 (021) 64394114  64399276  64399326  传真:+86 (021)64394414
网址:http://www.by-cpa.com  电邮:info@bycpa.com 北京办事处 电话:+86 (010) 68748420 传真:+86 (010) 68748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