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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一、认定程序适用范围

  (一)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期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内容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经营人员数量、财务人员数量、设置账簿种类、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开业日期、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办理日期等)、申请理由(包括预计年度达到的销售额、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申请时间、法人代表签章、纳税人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及会计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房屋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8)证明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收入可以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货物的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复印件;

  (9)开立银行帐号证明及开户印鉴复印件;

  (10)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等费用凭据复印件;

  (11)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12)从业人员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签章的缴费相关证明复印件;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为有效。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四)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五)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六)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七)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程序: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应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提出转正申请:
  (1)书面申请报告;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批表》;

  (3)《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表》;

  (4)加盖了“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应交增值税专用账簿;

  (6)审批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

  (7)认定期月报表、年报表、辅导期届满当月报表及相关申报表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有预缴税款的纳税人还需提供相关税票)。

  2、受理待批文书窗口受理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由所在区国税局管理所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

  3、所在区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4、纳税人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待批文书窗口领取证件。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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