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关于商标与专利概述
商标
现行的德国商标法认为,凡从事商品制造、加工或销售的个人或法人团体, 如厂商、公司等均可在德国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人的商标在德国申请注册,必须具备3个条件:
⑴该国对德国的商标给予如同本国商标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
⑵指定德国代理人办理在当地的注册事务;
⑶除有特殊规定外,申请人须提供本国的注册证明。
在初审公告刊登后3个月内,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可在1年内提出上诉。
如申请人能证实他有合法利益需要,可以提出紧急注册申请。被专利机构获准紧急注册的商标,可以不发公告而直接得注册。然后将注册在《商标公告》的Ⅰ、Ⅱ部刊登。3个月内,如有人提出异议幷得到专利机构支持,则该注册将被撤销。
从申请之日起,注册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每次均为10年。 但续展费需在期满前一年到期满后2个月内支付,逾期交款须再交罚款。
年提交的委托书和本国注册证书,不需要经过公证。
两德统一后,原民主德国的发明与专利局解散,原联邦德国的专利局业务范围扩大到东柏林和原民主德国管辖地区,成为主管统一后整个德国的工业产权保护事务的中央机关。原联邦德国专利局柏林分局改为德国专利局第五部。目前该部下设4个处,即专利审查处、文献信息处、法律事务处和行政处。
凡1990年10月3日在前两个德国提出的申请和已获注册保护的商标,按统一前的标准不变,即以前在原联邦德国专利局提出的申请和获得的保护维持在过去的联邦德国保护区内。在原民主德国专利局的申请和注册所获得的保护维持在原明主德国的保护区内,幷继续按过去的法规处理。是否有可能将1990年10月3日以前提出的申请和保护的范围作相互的延伸,在德国统一起来,尚待德国的立法机构作出新的决定。但现在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有权判决原民主德国的申请无效;也可对原民主德国的专利局尚未结案的申诉程序作出裁决。
专利
德国现行专利法颁布于1968年,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 其特点主要在于采用早期公开与延迟审查相结合的制度。
德国专利法的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各点:
1.早期公开、延迟审期制。专利法规定,专利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后,由专利局将专利申请公开,出版公开说明书;自申请之日起,专利申请人在7年内随时可提出实质性审查申请,如在规定期间内不提出实质性审查申请,则视为专利申请人自动撤销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即出版展出说明书。展出说明书一般展出3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专利局即批准专利。如有第三方提出异议,专利局则进行再审理幷做出裁决。专利获批准后出版的说明书叫做专利说明书。
2.专利法只保护专利发明,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则由另外的专项法律予以保护。
3.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从专利申请18个月后的早期公开开始,直至专利局批准专利为止的整个过程,任何人均可对某项专利申请是否可以取得专利权发表意见。在早期公开后的7年内,任何第三人均有权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4.专利法规定,专利有效期为20年,自发明申请提出的第二天起计算。
5.专利法规定,凡涉及国防机密的发明,可授予保密专利,即秘密专利。专利权人有权向主管当局索取相应的补偿。是否授予秘密专利,由联邦主管机构决定。
6.专利法设有强制许可条款。国家出于维护公众利益或国家安全的目的,可采取强制许可实施专利技术,但专利权人有权向政府索取适当的补偿。
7.专利法规定,如一项发明的效用是改进或进一步发展申请人已获得的专权保护的另一项发明,他可就此申请增补专利。增补专利保护期为基本专利未届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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