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简介
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每个国家对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主要是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不一样。住所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国拥有永久性住宅,那么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时间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国连续停留一定时间(如半年或1年),那么这个人也同样被视为该国居民。这些不同居民身份标准的确定,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使一些跨国纳税人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用的方法有两种,即避免成为居民和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1.避免成为居民
跨国纳税人为避免纳税,可设法使其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逃避税收。有的甚至长期住在轮船上,四处飘泊,成为“无国籍人”。
2.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高税国通常是指征收较高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国家,但最主要的还是指较高的所得税国。居住在高税国的居民可以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被看做“纯粹”的居民。一般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已离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高税国居住地搬到低税国居住地以便减少退休金税和财产、遗产税的支付;第二类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他们以此来逃避高税负的压迫。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但要支付现已查定的税款,按一定的资本所得缴纳所得税。
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所谓虚假移民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某些税收好处而进行的短期移民(通常是1年以内)。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凡个人放弃本国住所而移居国外,但在一年内未在国外设置住所而又回本国的居民,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所得一律按本国税法纳税。这一规定使跨国避税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二、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与个人居住地的变化来避税,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公司很少采用向低税国实行迁移的方法。这是因为许多资产(厂房、地皮、机器设备等)带走不便,或无法带走;在当地变卖而产生资产利得,又需缴纳大量税款,这实在是一项破财之举。
那么,公司采用什么方式使其避免成为高税国的法人居民呢?
国际上对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按机构登记所在地;另一类是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按前一类判定标准,企业只要采取变更登记地的临时措施,便可比较容易地达到避税的目的。后一类实际管理机构判别标准有多种,例如总机构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管理中心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实际控制或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主要经济活动标准,只要某公司的主要经济行动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境内,则该公司就成为该国的居民。
在利用公司居住地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人们还可借助“信箱”公司或中间操作等方式。“信箱”公司是指那些仅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完成居住所在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司名义上所应从事的各项工商活动,均由在其它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这些公司或分支机构多是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的国家中的法人组织和实体,这些公司和实体享受各种税收优惠。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住者公司征税的依据。“常设机构”一般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但近几年,由于不需要设置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再加上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生产周期的缩短,相当一部分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内实行其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当可观的收入。
三、利用资产的流动避税
资产的流动是指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将其资产移居国外的行为。
1.企业资产的流动
跨国公司利用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分布国度的税收差异,精心安排收入和费用项目及其收付标准,使高税国机构或公司的成本费用加大,应税所得减少;低税国机构或公司的成本费用减少,应税所得加大,导致企业的所得从高税国流向低税国,达到避税目的。
2.个人资产的流动
个人财产也可以通过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移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通常采用信托方式,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但分离出去的这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的保护。例如,日本某公司为躲避本国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8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自由港,税率比日本低得多,该日本公司就可以有效地避税。
四、利用人和资产的非流动避税
纳税人有时并不离开他的国家或实际移居出境,而呆在本国不动,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常常利用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来进行避税。
五、多种避税方法主要形式的结合
跨国纳税人的避税主要是通过对几种方法的交叉并用。从纳税主体同纳税客体的结合看,主要有4种基本的结合方式。
1.人的流动与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个人或法人连同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或资产移居出境,一般可以避免本国的税收。实行人员和资产流动避税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纳税人及其拥有的资本、财物等享有充分或一定的流动自由,在国家管制甚严、自由度不高的国家,此种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2.人的流动与资产的非流动相结合
当纳税人游离于不同国度之间,而其资产却保留在某一国境内时,就构成了人员流动和资产的非流动。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在于,纳税人可将其资产置放于某一低税国或低税区。同时,纳税人还可将其活动安排在低费用区。但用这种方法避税较为罕见。因为一个自然人移居通常会结束在原居住国内的工作,而在新居住国开始新的工作。而一个法人移居出境,则要带走它的产业。这就意味着它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和资产应一同迁出。如果在移出国留下部分资产,那么,它们在移出国对留下资产的收入仍要负纳税义务。
3.人的非流动和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跨国避税方法,它的内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纳税人通过转移利润或收入的方式避税。收入、利润、资本的跨国移动是当今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从本质上讲,收入、利润、资本的跨国移动与跨国避税并没有什么天然联系,二者并不等同。然而在事实上,收入、利润、资本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从纳税区转移到国际避税地、自由港,这种转移都构成了事实上的避税。第二种是纳税人通过建立“基地公司”方式避税,“基地公司”是指一个对国外收入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的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不发生在该国,而是以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在国外从事和进行。显然,“基地公司”具有避税地的某些性质,它通过公司内部的业务及财务往来,很容易实现跨国避税。
4.人的非流动与资产非流动结合
这是一种利用短期居留在国外,而将取得的收入既不在收入来源国纳税,也不在居住国纳税的避税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中寻找“真空地带”,打“擦边球”,其避税数额一般不大,但要堵塞却不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