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样本
(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条 例(第 三 十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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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单 一 股 东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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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章 程 大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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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本公司的名称为“香港单一股东有限公司”。
第二: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 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四: 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元,分为10,000股,每股港币1.00元。 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以致(发行条件另有明文公布除外),每次股票发行均须受制于上述所指权力,不论所发行的股票是否被公布为优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们,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们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们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
日期﹕二OO 年 月 日
上述签署的见证人﹕
公 司 条 例(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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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单 一 股 东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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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章 程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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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首
1. 除非本章程细则明确地将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排除或修改,否则“A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规则,与本章程细则,内容互相违背,则以本章程细则内容为标准。
2. 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
a) 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用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用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仕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仕须视为单一名成员;
b) 任何邀请公众人仕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
c) 公司无权发行不记名认股权证。
d) 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限制。
股 份 的 转 让
3. 董事可在无须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为任何人仕登记股份转让。在每年周年大会举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暂停登记股份转让,除下列情况外,董事可拒绝为任何转让文件进行登记;
a) 有关人仕或公司就有关转让文件,支付本公司不超过五元的费用;
b) 有关人仕或公司能够向本公司董事呈交相关转让文件的股份证明书及其他董事有权合理要求的证据,以证明转让人有权作出该等转让。
董 事 会 主 席
4. 董事可选出会议主席并决定其任期。除另有规定外,主席选举必须每年举行一次。假如没有选出主席,或主席在任何会议指定时间半小时内仍未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在与会的董事中选出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5. 除公司在大会另有规定外,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一人。首任董事,必须由组织章程大纲内签署的股份认购人以书面提名。
6. 董事即将离开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数董事的批准后,提名任何人仕代替其职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间,有权接收董事会议通知,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上投票。当委任人回港或辞任董事或罢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须离任。根据本细则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及罢免,必须由作出此举的董事亲笔以书面形式或以电报形式发出通知,方可作实。一位董事可(在不抵触上述条文下)委任另一位董事为替代董事。该替代董事有权在董事会议上行使其本身作为董事的投票权及委托人的投票权。
7. 除永久董事外(如获委任),所有董事必须在公司采纳本细则后的第一个周年大会及后的每年周年大会上,辞任董事及可再连任。
8. 董事无需持有资格股份。
9. 如有下列情况,董事必须离任:
a) 以书面通知向公司辞任;或
b) 破产或与其债权人概括地达成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
c) 精神不健全。
10. a) 董事不会因为与公司订立合约而丧失出任董事的资格。亦无须避免以公司代表身份订立合约,纵使订立该等合约可能牵涉董事利益,董事无须向公司交代从订立合约中所得到的利润,或所建立的信托关系。不过,有关董事须要在决定合约的董事会议上,披露存在的利害关系。如属其他情况,有关董事须在其获取利益后的第一个董事会会议上作出披露,纵使合约或安排牵涉董事的利害关系,他也可在该会议上投票。
b) 公司董事可在其发起公司内出任董事或以卖家,股东或其他形式出现,以致到该董事与公可有利害关系。有关董事无须就他在该公司出任股东或董事所得到的利益向公司交代。
11. 董事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举行会议处理事务,将会议押后及以其他方式规管会议,并可订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直至另行订定,董事开会的法定人数须为两人。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一名董事即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12. 假如董事局出现临时空缺,可由其也董事填补,所选出董事的退任日期必须与他所填补被董事的退任日期同一日,犹如他跟所填补董事一样同一日当选。
13. 在不抵触本章程细则第六条的情况下,董事有权在任何时间并不时委任任何人出任为额外董事。而该董事必须在下次的周年大会上辞任,但不影响他在该大会上被选为额外董事的资格。
14. 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罢免董事及通过普通决议委任另一人代其出任董事。被委任的董事卸任日期与所替代董事一致,犹如他与所替代董事一样同一日当选为董事。
15. 只要公司已将开会通知寄到/送到董事最后留在公司注册地址的最近期通讯地址,则无论董事身在世界何方由大多数董事署名的董事局书面决议,如同董事决议一样均为有效力及有约束力。
16. 任何根据本细则,A表、公司条例或其他规则,须向公司董事或成员发出的通知,如以电报发出,视为有效。由公司董事或成员发出的同意书、协议、通知或授权,如以电报发出,不论该电报或文件是否署名,均视为妥当及有效。本条文不适用于特别决议。
董 事 权 力
17. 除本章程细则及其他明文赋予董事权力及权限外,董事可行使公司在大会上的权力及作出有关行动及事情,但必须符合条例(第三十二章),本章程细则及不时公司在大会上所订立的规则。董事在该等规则未订立前,所作的一切行动,不会因该等规则的订立而变为无效。
18. 在不影响现行细则赋予董事的一般权力及本章程细则赋予董事其他权力的原则下,公司现明确地声明董事有下列权力:
(1) 支付筹组公司的发起,组成,创办及注册所引起的成本,费用及支出。
(2)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价钱及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为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司有权取得的财产权利或特权。
(3) 聘用,解雇公司职员或使他们停职,决定及更改他们的薪金及酬金。
(4) 对于公司或其高级人员或以其他形式牵涉公司事务所作出或被针对的法律诉讼提起、处理、进行抗辨,妥协或放弃,并就公司所作出或被针对的索偿及声请所引起的债务,进行和解及预留支付欠债。
(5) 将公司所作出或被针对的索偿声请,诉诸仲裁并遵守及屦行裁决。
(6) 对于公司收到的应收款项及索偿声请款项给予收据,并免除及解除他人由此引起的责任。
(7) 在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容许的范围内,按照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投资,贷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公司钱财产物业,及不时更改变卖此等投资。
(8) 代表公司借入贷款,并以公司财产作为质押或抵押。
(9) 为公司开立来往帐户,及以董事认为合适的条件及条款垫款给公司,该等垫款可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
(10) 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按董事认为有利于公司,就下列事项或其他达到公司目标的事宜,进行协商、订立合约、撤销及更改合约,签署及执行有关的行动、文件及事宜。
(11) 从某一生意或交易所得的利润抽取佣金给予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公司受雇人仕。董事可支付佣金及发放津贴(可以以公司一般利润分发形式或以其他形式发放)予介绍生意给公司的任何人或其他推广或有助利于公司生意人。佣金必须视为公司经费一部份。
(12) 出售、改善、管理、交换、租赁、出租、抵押及利用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部份的土地物业、财产权利及特权。
(13)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方法和用途运用、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储备基金。
(14)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签署公司物业(现在或将来)的抵押文件予任何董事或其他人作为受惠人仕,而该董事或其他有关人仕可能为了公司利益而承担个人法律责任。按揭文件可包括出售权及其他各方同意的权力、承诺及条款。
(15)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不时为管理公司海外事务作好准备。尤其是要委任适当人选为公司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赋予他们认为合适的权力及条件(包括可再授权的权力)。
(16) 不时制定,更改或废除规则及附例以便调整公司的业务、高级人员及员工。
(17)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时间,将本章程细则所列的任何或所有权力转授予其他董事或其他人。
19. “A表”第81条不适用于本章程细则。
印 章 及 支 票
20. 公司印章由董事局保存,除得到董事局授权外,不得使用。
21. 所有需要盖上公司印章的文件,若已盖上公司印章及经由董事局主席或不时经董事局决议通过的授权人仕签署,则该文件被视为已妥为签立。
22. 所有公司支票、本票、票据、汇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必须由董事局主席或不时经董事决议通过的授权人仕制定、签署、开出、承兑、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
公 司 大 会
23. 不论任何情况,所有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该两名成员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人代为出席,该代表人必须自己或代表人身份持有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已缴资本。 如公司只有一名成员,则一名成员即构成公司会议的法定人数。 除非在开始处理会务时,大会指定法定人数已列席,否则大会不能处理任何会务。
24. 一份由所有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其效用及有效性与正式召开大会通过的决议一样。
成 员 投 票
25. 所有成员投票决定任何事项,必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位亲自出席或以代表人代表出席的成员,以所持股票计,每股一票。
利 润 分 配
26. 董事在得到公司大会的批准后,可指示公司每年的净利润,用作成立储备基金或支付股息及花红。
27. 除非公司有盈利,否则不得分派股息,所有股息均不能向公司索取利息。
28. 股份转让未被登记前,收取该等股份所公布股息的权利不得转移。
29. 假如两位或以上人仕联名登记为股票持有人,则当中一人可签发有效收据,以证明收妥所持股票的股息或任何应收款项。
30. 对于公司有留置权的股票,董事可以保留支付有关股票的股息,并可将该等股息用作清偿留置权所涉及的债项及债务。
31. 对于股息公布后一年内没有人领取的股息,董事可为公司利益着想,运用股息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运用,直至有人领取股息为止。
秘 书
32. 本公司第一任秘书是启源秘书有限公司,它可以以通告形式向公司辞职,辞职的日期将会是通告上的日期或公司收到的通告的日期。
通 知
33. 公司根据此章程向股东发出之通知书可采用中文、英文或两者俱备。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
日期﹕二OO 年 月 日
上述签署的见证人﹕
以上是香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样本,一般是由本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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