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于中国经营原油、成品油业务新规定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将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因此,商务部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颁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上述法规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点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2、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注册资本最低为RMB3000万。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注册资本最低为RMB1000万。
3、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4、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点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申请原油销售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申请原油仓储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