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職工醫療期相關規定 根據中國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具體適用情況如下:
一、 醫療期期限規定
1、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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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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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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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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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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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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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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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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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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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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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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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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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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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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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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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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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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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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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療期的計算
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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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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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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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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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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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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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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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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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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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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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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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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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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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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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醫療期終結或醫療期滿後的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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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如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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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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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後應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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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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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業職工在醫療期滿尚未痊癒,其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四、 醫療期內的工資支付標準
深圳市的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參考《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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