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
2、
|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3、
|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4、
|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5、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6、
|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7、
|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8、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9、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10、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11、
|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12、
|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13、
|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