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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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類境外投資活動,不屬於“房地產§投資限制類別:
- 投資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
- 新建或並購企業自用的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等;
- 投資用於實體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築開發,例如產業園、科技園、倉儲物流園等;
- 建築企業以獲取工程承包合同為目的,對擬承建的項目進行小比例投資;
- 已依法合規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 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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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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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類境外投資活動,不屬於“酒店§投資限制類別:
- 投資不持有酒店物業資產的酒店管理業;
- 投資不含住宿的餐飲業;
- 已依法合規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 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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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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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類境外投資活動,不屬於“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限制類別:
- 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 境內金融企業已取得國內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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