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借款困境,借款利息收還是不收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完全依賴金融機構常常無法解決,企業資金困難時候的第一選擇往往是從關聯企業調集資金。實務中出現大量關聯方借貸業務,這類業務往往因為利息的緣故無法進行正常的財稅處理,最終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或者風險。
一、 關聯方借款收取利息
關聯企業向目標公司提供資金,簽署協議並收取利息,雖然這些企業通常沒有從事借貸業務的許可,但實踐中只要不觸及非法集資的紅線,企業和個人間的資金拆借是被默許的。這部分利息賬務列支和稅前扣除時應註意以下關鍵要點:
- 關於利息的發票問題
收取利息的一方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中的“提供貸款服務”項目繳納6%增值稅,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那麽應當開具增值稅發票,下遊企業入賬的合規票據也應當是發票。需要註意的是,貸款服務發票在下遊企業不能抵扣進項,因此實務中最好不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關於利息的高低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了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利息扣除的限額問題:不高於金融機構同期同類借款利率的部分可在當期所得稅前扣除。但實務中這個標準一片混亂,有按照標準利率執行的,有按照浮動利率執行的,還有按照稅務機關自行理解執行的,我們的理解是只要能夠找到一個參照標準,如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標準內,證明公司的借款利率不高即可。
- 關聯方利息扣除限額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對關聯方利息扣除還做了特殊限額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 投資未到位部分利息扣除問題
企業註冊資本不一定一次到位,可能分期分批投入,那麽未到位部分如果缺乏資金可能對外借款,這種情況下利息能不能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二、 關聯方借款不收取利息
企業從關聯方借款,尤其是股東方和緊密關聯企業借款,實務中多半未收取利息。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風險巨大:
- 增值稅風險
財稅[2016]36號文件中,首次將無償提供服務列入了視同銷售範圍,借款不收利息同租房子不收房租一樣,屬於典型的無償提供服務,必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酌情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會對於資金占用時間較長、資金數額較大的借款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通常按照金融機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繳納增值稅。
需要關註的是,很多人認為如果被稅務機關調整繳納了增值稅,下遊企業是不是就能夠稅前扣除,這是兩碼事,上遊按照視同銷售處理不意味著下遊實際發生了利息支出,因此下遊企業不能夠在稅前扣除。
- 所得稅風險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實務中,如果關聯方同屬境內企業,所得稅之間又無稅率落差,不會因為不收取利息而減少雙方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一般不涉及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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