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交易稅
法人(公司)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此交易目標是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按其成交價格課征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 證券交易所得稅
2015年11月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征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所得稅法規定目前停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 最低稅負制
當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公司僅須繳納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公司出售已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稅為零。反之,若公司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營利事業基本稅額高於一般稅額時,公司除了要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一般稅額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補交,也就是說公司出售已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在基本稅額計算時,需要將證券交易所得稅加回。
公司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將依所得稅法規定目前停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並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自2013年以後出售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其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可以減除其公司同一年度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余額為正數者,以余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余額為負數者,並經稽征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損失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內,從同一類所得中減除。
- 營業稅
依臺灣營業稅法規定,法人(公司)出售依法應課征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是屬於免征營業稅的範圍,故公司出售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是不須繳納營業稅。
- 印花稅
法人(公司)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簽證發行之股票,是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並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故依法不須繳納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