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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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
持牌人有責任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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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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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受其雇傭的獸醫均獲署長所頒發的牌照,並遵守獸醫發牌條件,以及署長不時發出的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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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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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獸醫中心必須委任一名獸醫擔任中心經理負責管理中心。如有關獸醫經理的委任有任何變動,持牌人需在7天內以書面通知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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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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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需準許AVS授權官員在需要時對中心進行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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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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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有關當局的所有必要許可證或牌照,例如市區重建局(“URA”),建屋發展局(“HDB”),裕廊集團(“JTC”),防火安全與防空壕署(“FSSB”)以及陸路交通管理局(“L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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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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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活動不得對鄰近地區或公眾造成滋擾或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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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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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確保妥善儲存,使用,處置與審核所有受控藥品,處方藥以及疫苗。藥品和藥物的處方及配藥應符合《醫藥與毒藥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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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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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心將停止運作,持牌人須在中心停止運作至少30天前以書面通知署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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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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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中心所進行的所有獸醫活動始終符合執業獸醫職業道德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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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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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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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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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主要活動是提供獸醫檢查、診斷、醫療和/或外科服務。該中心應是一個獨立的商業實體,不得附屬於寄養犬舍、寵物店及寵物美容院等商業機構。(有關如何獲得寵物店牌照的更多信息,請參閱相關文章“新加坡寵物店設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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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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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心與商業機構共用同一地點,則其場所應與該商業機構的場所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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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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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附屬於獸醫執業的有關業務,才可在場所內進行,並受限於以下規定: (i) 不得占用中心20%以上的樓面面積;以及 (ii) 其活動不得幹擾中心提供的獸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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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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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不得用於動物的寄宿、買賣及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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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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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應為下列特定用途提供單獨的區域; (i) 候診區及客戶接待處; (ii) 會診及檢查室; (iii) 動物收容及隔離設施;以及 (iv) 手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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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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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心執行外科手術,手術室應配備吸入式麻醉機、適當的非化學消毒設備(如輻射,氣體,高壓滅菌器)及氧化物質清除系統(被動或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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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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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有可用於隔離和檢疫感染或懷疑感染應呈報疾病的任何動物、禽鳥、動物屍體或標本的設施。上述內容必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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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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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內的咨詢、檢查、治療及動物收容設施應有健全的結構和設計,以防止動物逃脫;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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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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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應保持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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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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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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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處或候診區應清楚顯示咨詢、疫苗接種、消毒、潔牙等標準和常規服務及程序的收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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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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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不得聲稱擁有任何獸醫專業知識,除非其現有工作人員中有一名獸醫持有AVS認可的相關資格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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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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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的醫療記錄,包括客戶及病人的詳細資料、病史、檢查結果、診斷以及治療,應予以保密(除非有關當局要求提供),並妥善保存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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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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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管制物質應根據《醫藥與毒藥法》加以鎖存,並建立庫存清單,記錄庫存中此類受控物質的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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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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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應配備處理緊急情況的設備,包括提供藥品及管理渠道,以處理心臟和呼吸緊急情況以及涉及休克或過敏的緊急情況,並應具備氧氣等復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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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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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須提供非工作時間的病患護理,或與另一中心進行長期書面合作以提供該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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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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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頭、刀片和其他尖銳物體應由國家環境局(“NEA”)授權的承包商進行處理,或在防刺穿容器中進行適當消毒與妥善處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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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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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屍體及廢棄物品應妥善包裝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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