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來臺灣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稅務差異分析
一般外國企業來臺投資大致可分為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兩種,從財務的角度看,分公司與母公司的財務是一體的,分公司等於是母公司的延伸體,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母公司必須完全承擔;而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資設立的獨立個體,子公司與母公司在財務上各自獨立,子公司的債權債務與母公司無關。而外商來臺投資,不外乎從事一般商品買賣業或做工廠登記,從事生產制造並內、外銷或轉投資其他事業體取得投資股權。
就臺灣稅制規定來看,外國企業來臺如何投資最有利?首先,依照臺灣稅制規定,外商來臺投資設立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20%,稅後盈余匯出股利扣繳稅率為21%,未分配盈余則課征5%,外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轉投資臺灣其他企業之股利所得,臺灣現行法令並不會重復課稅,在股利所得實際發放到海外母公司帳上時才會課征20%。
外國企業在臺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0%,稅後盈余匯出股利扣繳稅率0%,因為分公司為其海外母公司的延伸體,所以稅後盈余匯回其母公司賬戶不用再向臺灣政府繳稅,但其分公司若有投資臺灣其他企業取得股利所得,在該被投資企業發放股利給其在臺分公司時,則視同股利發放於海外母公司,帳上須扣繳21%股利所得稅。所以當我們了解上述相關稅法規定後,不難明白來臺投資應設立子公司或設立分公司較有利。所以啟源建議:
一、外商來臺投資取得被投資公司股權,應設立子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二、外商來臺投資是為了從事生產制造或內、外銷事業,則應設立分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三、若外商來臺投資除上述兩項目的外,尚有投資不動產之目的,亦應設立分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如上所述,利用境外公司成立這樣的一個投資架構,不僅可以達到投資的目的,更可達到降低投資稅負的經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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