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及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的保證書規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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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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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者,應由直系親屬(如配偶或子女)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為保證人;在臺灣地區無直系親屬、二親等內親屬(如兄弟姐妹或祖父母),或保證人因故無法履行保證責任且未能有二親等內親屬者,可提供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3人。
- 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臺灣地區找尋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一人擔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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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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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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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臺灣移民署查核;
- 被保證人在辦妥戶籍登記前,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1個月內更換保證,逾期不換保者,得廢止其許可;
- 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臺灣政府得視情節輕重,1年至3年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擔任保證人、被探親、探病之人或為團聚之對象;
- 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參訪案件,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需附保證書一張並附團體名冊;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保證書應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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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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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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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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