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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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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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珠海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人才認定及財政補貼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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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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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珠海市註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且在申請財政補貼的納稅年度累計在珠海工作滿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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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珠海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應繳納稅所得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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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境外高端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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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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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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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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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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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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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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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經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省自貿辦、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專)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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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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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珠海英才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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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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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珠海市宣傳文化、教育、衛生等各領域人才項目及各區重點人才項目(已向市委組織部備案)的各類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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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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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機構、企業科研機構、為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經省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科研技術團隊核心成員和高層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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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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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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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境外緊缺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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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重點發展產業企業(重點領域)、經珠海市(區)認定的總部型企業、經省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就業創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技術技能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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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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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高等院校、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教授、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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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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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B類)》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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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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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珠海英才計劃”四類人才條件的人才(珠海市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後、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師、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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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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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珠海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緊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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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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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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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東莞市工作,在東莞市依法納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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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在2019年納稅年度內或以前取得規定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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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境外高端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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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團隊項目包括帶頭人及核心成員,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前三名項目完成人。 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國家特支計劃、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原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國家自然科技基金中的重大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國際(地區)合作與交流項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計劃”、“特支計劃”、“揚帆計劃”等入選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戰略科學家團隊、市創新創業團隊、市醫學專科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市領軍人才、市青年領軍人才、市“特支計劃”及市特色人才、名師、名家、名醫、”莞邑工匠” 等入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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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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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臺的核心成員和高層管理人才, 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級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 國家重大創新平臺包括: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定技術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級孵化平臺等; 部省級重大創新平臺包括:部省級實驗室、部省級重點實驗室、部省級工程實驗室、部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級孵化平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等; 市級重大創新平臺包括 :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市級工程技術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市級孵化平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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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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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 ”、東莞市 ”優才卡”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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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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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A 類 )、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或經認定為外籍、港澳臺高層次人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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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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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東莞市特色人才目錄標準 ,但因年齡或未申報等問題未取得特色人才稱號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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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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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學中心、 松山湖材料實驗室的科研技術團隊核心成員或承擔市級以上在研重大縱向課題的團隊核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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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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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世界五百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倍增計劃”試點企業、大型骨幹企業、上市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百強創新型企業、瞪羚企業中擔任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研發總監、銷售總監、生產總監等職務, 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具有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或擔任相 應崗位 的人員,以及具有博士(含 )以上學歷或 副高(含)以上職稱的科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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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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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領域執業資格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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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境外緊缺人才應符合《東莞市緊缺人才目錄( 2019 年度)》(詳見附件4)範圍 , 且在東莞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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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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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佛山市關於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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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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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佛山市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任職或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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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在佛山市依法納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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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應當在補貼對應的稅款所屬期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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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或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或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 類或 B 類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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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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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取得《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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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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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 項出入境政策措施 ,經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 )、省自貿辦、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專)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 澳臺高層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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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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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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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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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領軍人才、取得優粵佛山卡A 卡或B卡的人才、佛山市科技創新團隊前4名核心成員、取得博士學位或有博士後經歷的人才、其他經認定的,具有特殊專長的急需緊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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