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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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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得稅兩級制的常見問題

問:
什麽是兩級制利得稅率?
答:
在利得稅兩級制下,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主要是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將分別降至8.25%(稅務條例所指明稅率的一半)及7.5%(標準稅率的一半)。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後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5%及標準稅率15%征稅。

問:
那些納稅實體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答:
所有在香港有應課利得稅利潤的實體都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除非該實體已有其他有關連實體被提名以兩級制利得稅率征稅。請參閱以下的第3題。

問:
那些納稅實體不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答:
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如某實體在評稅基期完結時,有一間或多間有關連實體,兩級制利得稅率則只適用於獲提名的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其余的有關連實體將不適用於兩級制利得稅率。此外,如某法團已根據稅務條例第14B(2)(a)條(符合資格的再保險業務及專屬自保保險業務)、第14D(5)(b) 條(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第14H(4)(b) 條(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或第14J(5)(b) 條(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作出選擇,則兩級稅率不適用於該法團。

問:
如何定義有關連實體?
答:
在以下情況下,某實體(前者) 即屬另一實體(後者) 的有關連實體——
(a) 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
(b) 前者和後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或
(c) 如前者是經營獨資經營業務的自然人——後者是經營另一項獨資經營業務的同一人。

問:
如果納稅實體在報稅表中不正確地聲明其沒有有關連實體,或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會有什麽後果?
答:
任何無合理辯解而於報稅表內作出不正確的聲明都可能會招致重罰。稅務局將會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在兩級制利得稅率不適用的情況下發出補加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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