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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按照中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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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的三天假期可否抵扣帶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安排補休。企業不得要求抵扣員工的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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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國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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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期間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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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答:對新冠狀病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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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到提前返崗通知,拒不返崗能否按照曠工處理? 答:屬於疫情防控必需企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員工接到提前返崗通知拒不返崗可按曠工處理,非防控必需企業則不可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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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實施地區封鎖導致未能按時返崗的職工應如何處理? 答:除治療期間的確診病人、醫學觀察的疑似病人、居家或集中隔離的密切接觸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鎖疫區等緊急防疫措施導致職工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限制期滿之後,仍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可在於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職工在家遠程辦公,或安排休帶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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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已發放聘用通知書,可否以疫情為由取消錄用? 答:不可以。發放聘用通知書為單方法律行為,發出後即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以疫情為由單方取消可能構成締約過失,需承擔相應責任。建議用人單位與應聘者通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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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響致公司經營困難,可否與員工協商工資待遇? 答:可以。根據中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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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2月9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根據上海市人社局解釋,2月3日-2月9日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該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正常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包括在家辦公)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者按規定支付2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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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2月9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2月8日-2月9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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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根據北京市人社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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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傷嗎? 答:中國《工傷保險條例》僅規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從現有規定來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難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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