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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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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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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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業所得稅寬減率及減免額
在保持企業所得稅稅鉉仍為17%及免稅起征點不變的基礎上,新加坡政府將寬減25%的企業所得稅, 減免上限為新加坡幣15,000元。與2019年課稅年度提供的20%及上限為新加坡幣10,000元的企業所得稅寬減優惠相比,此次無論是減免率或減免額均得到了提高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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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延長企業所得稅分期付款計劃
201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分期付款方式將會得到延長,透過GIRO委托銀行以自動扣繳的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CIT),並且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申報預繳稅(ECI)的企業,則可以享受12個月的免息分期付款。該分期付款方式適用於在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申報預繳稅的企業,或在2020年2月19日之前已經完成預繳稅申報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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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強虧損結轉減免計劃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與取得所得相關的收益性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其他可扣除費用包括以前年度結轉的資本折讓、稅務虧損等。在通過股權合規測試的前提下,虧損可以無限期地向以後年度結轉。此外,虧損及未抵扣資本折讓還可以向前結轉,最高限額為新加坡幣100,000元,結轉期限從一個課稅年度延長到三個課稅年度。這項措施惠及所有企業,包括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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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加資本支出加速折舊方式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9條的規定,企業購置廠房和機械設備發生的資本支出,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按資產的使用年限平均計提折舊,並可以申請延期。
本次預算案規定,於財政年度2020年發生廠房和機械設備資本支出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在兩年內加速折舊,即分別在課稅年度2021年計提75%,及在課稅年度2022年計提剩余的25%。該加速折舊方式僅適用於2021年和2022年的兩個課稅年度,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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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延長和擴大國際化雙倍稅務扣除計劃
國際化雙倍稅務扣除計劃(Double Tax Deduction for Internationalisation, DTDI)旨在鼓勵新加坡本地企業國際化,積極開展海外業務。在此計劃框架下,企業可以就用於海外市場拓展和投資海外市場開發活動的合資格開支申請200%的雙倍稅收扣除。此度劃原定於2020年3月31日終止。
根據原計劃,在每個課稅年度,用於規定範圍內經濟活動的合資格開支,企業可以申請不高於新加坡幣150,000元的自動雙倍扣除,合資格支出超出新加坡幣150,000元的部分則需要經過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或新加坡旅遊局的批準後才能獲得雙倍稅務扣除。
前述符合條件的經濟活動包括以下四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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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商務拓展考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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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研究考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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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海外貿易展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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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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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Singapor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Development Board, EDB)或新加坡旅遊局Singapore Tourism Board,STB)認可的在當地舉辦的貿易展覽會。
| 為了繼續鼓勵企業國際化,國際化雙倍稅收減免計劃將在2020年3月31日到期後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且其覆蓋範圍將會擴大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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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的海外業務發展相關的第三方咨詢費用,以尋求合適的人才並建立業務網絡,如聘請第三方顧問安排網路業務推廣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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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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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業務發展的新類別支出,包括在海外商務和貿易會議上演講介紹產品的費用、運輸材料費/樣品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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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速裝修和翻新費用的抵扣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4Q節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裝修和翻新費用,應在連續的三個課稅年度內申請平均抵扣,每年抵扣上限為新加坡幣300,000元。
自課稅年度2021年(即財政年度2020年)起,企業亦可選擇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抵扣裝修和翻新費用,抵扣上限為新加坡幣300,000元。如果裝修和翻新費用總支出不超過新加坡幣300,000元時,建議企業可以選擇申請一年抵扣申請從而無需再攤分三年,優化稅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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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收緊並購計劃
並購計劃允許符合條件的公司,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就可以享受印花稅減免。稅收優惠僅適用於在新加坡註冊且為新加坡稅務居民的最終控股公司持有的收購公司。
該計劃原定於2020年3月31日後失效,現將會繼續延長至2025年12月31或之前執行的合資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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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擴大和加強企業金融與財政中心計劃
為繼續鼓勵新加坡的金融和財政發展,自貿試驗區計劃將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並從2020年2月19日起進行以下改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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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合資格資金來源名單,包括2020年2月19日起可轉換債券發行的基金。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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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合格的自由貿易區活動清單,包括交易或投資於非公司結構的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基金。自2020年2月18日起,通過經批準的自由貿易區取得的收入將有資格獲得優惠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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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擴大和完善全球貿易商計劃
全球貿易商計劃(GTP)對經批準的全球貿易公司從合資格交易中獲得的收入給予5%或10%的優惠稅率。經批準的全球貿易公司對其液化天然氣(LNG)的合資格交易收入享有5%的優惠稅率。為進一步鞏固新加坡作為全球貿易中心的地位,並鼓勵在新加坡開展更有條理的結構性商品融資(SCF)活動,全球貿易商計劃將延長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計劃在2021年3月31日後將失效)。
全球貿易商計劃將進行以下更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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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0年2月18日起,符合資格的全球貿易商計劃活動都將歸入全球貿易商計劃。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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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氣合格交易收入5%的優惠稅率將在2021年3月31日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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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強保證金存款免征預提稅
預扣稅豁免適用於經批準的交易所成員向非居民支付的保證金存款利息,豁免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基礎廣泛的預扣稅豁免將進一步簡化這一過程,並有助於新加坡批準的交易所獲得更多樣化的資金來源,並加強新加坡作為全球和區域融資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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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擴大和完善對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稅收激勵
目前,根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第13H條批準的風險投資基金對下列收入享受免稅: (1) 從合資格投資中的撤資收益; (2) 外國公司的股息收入;以及 (3) 外國可轉換貸款股票產生的利息收入。
管理核準風險投資基金的核準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就其管理核準風險投資基金所得的收入,可獲5%的優惠稅率。
為繼續鼓勵為新加坡公司獲得風險投資,第13H條計劃和基金管理激勵計劃將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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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擴大和完善公司處置普通股收益的免稅政策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3Z條的規定,如果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間處置普通股而取得的收益,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則該收益將在新加坡免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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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資公司持有被處置公司至少20%的普通股,以及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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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資公司在處置前至少連續24個月持有被投資公司20%的股份。 | 目前,該規則不適用於出售主要業務為買賣或持有位於新加坡之非流動資產(物業發展業務除外)之非上市公司股票之所得。為了給企業在其進行重組前提供確定性,第13Z條將被擴大至涵蓋於2022年6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出售普通股之交易。此計劃同樣不適用於所出售非上市公司股份,而該非上市公司的業務是買賣、持有及發展位於新加坡境內外的非流動資產。出售該等非上市公司(主要業務為持有或買賣非流動資產)股份的稅務處理方式根據事實及其時處境而定。此項變更適用於2022年6月1日或其後出售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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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廢除研發開支的進一步減稅計劃
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4E條規定,企業本身或由研發機構代表其在新加坡進行的經批準的研發項目所產生的研發支出,可進一步減除稅款,在第14E條激勵下的扣除額將在2020年3月31日後失效。現有的第14E條激勵對象可繼續享受第14E條下的進一步減稅,直至其獎勵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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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簡化機器與設備的折舊抵扣
為簡化資產折舊,機器與設備的折舊年限規定將會簡化。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9條申請資產年度折舊的企業可作出不可撤銷的選擇,更改條例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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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機器與設備當前規定的使用年限為12年或以下的,企業可選擇申請6年或12年的折舊年限;或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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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前規定的機器與設備使用年限為16年,企業可選擇申請6年、12年或16年的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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