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簡介 一、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
《中華人名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如果勞動者在同一單位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但每周累計工作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將構成一般勞動關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如果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超過了四小時,即使每周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也將構成一般的勞動關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 二、 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
《中華人名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標準和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名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政策發布為準。以2020年北京為例,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不低於12.64元。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由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因此取得的收入應為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對於與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在下一年3月至6月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四、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的解除
《中華人名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對於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多重務工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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