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指定醫療機構將可使用港澳已上市臨床急需藥品
近日,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印發了《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宣布到2022年,基本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醫療機構使用港澳上市藥品醫療器械的體制機制,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定醫療機構基本具備為港澳提供高水平的醫療用藥用械條件。
根據該《工作方案》,臨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藥品,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可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開業的指定醫療機構使用。
其中,指定醫療機構是指港澳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以獨資、合資或者合作等方式設置,且經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確定的醫療機構。先期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為試點,在取得階段性進展後逐步擴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醫療機構。相關核定條件和程序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制定。
至于進口藥品目錄範圍,則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港澳衛生部門根據臨床需求和藥品上市情況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
同時,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開業的指定醫療機構也可使用臨床急需、港澳公立醫院已采購使用、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的醫療器械。至于進口醫療器械目錄範圍,則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港澳衛生部門根據臨床需求確定,並實施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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