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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縱使沒有產生應納稅額仍申報所得

台灣公司縱使沒有產生應納稅額仍申報所得

許多公司誤認為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稅捐的逃漏,就不會受到處罰。其實,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相關規定處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500元。

舉例說明,台灣甲公司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新臺幣3千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取自乙公司產物保險理賠收入新臺幣74萬餘元,雖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新臺幣74萬餘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稅率17%計算之金額新臺幣12萬餘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因甲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4倍罰鍰新臺幣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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