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如申請人所持前旅館業營業許可因違反日本刑法、侵害兒童權利、經營風俗賣淫、涉嫌暴力團體等被吊銷,則吊銷日起滿3年才可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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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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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因違法被處監禁以上之刑罰,則刑罰結束日起滿3年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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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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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日本法律所定義之暴力團體成員,須放棄其暴力團體成員身份滿5年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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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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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得為申請破産程序後未複權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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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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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得為成年後仍被認定為被監護人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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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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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法人,其所有的董事、會計人員、監事、理事及法人清算人不得為(1)~(5)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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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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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設施內部必須安裝通風、采光、照明、防濕及清潔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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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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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用于保管寢具的櫥櫃或保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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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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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設施被認定不對公共衛生環境或社會風俗風紀存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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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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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設施所在地規定半徑區域內(100m~300m不等)不得存在日本學校教育法、兒童福祉法及社會教育法中涉及的相關設施(例如:學校、幼稚園、助産設施、母子生活支援設施、市民會館、圖書館、博物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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