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有關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簡介 近年來,很多中國本土企業響應國家一帶一路政策的號召,大力開展世界各地的業務。在這過程中,企業經常會派遣員工到境外工作,並支付工資薪金。另外,不少居民個人也從境外取得稿酬、特許權、股息、租金等費用。隨著中國居民個人取得來自境外的收入,相關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成了難題。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於2020年初發布了公告,對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政策給出了詳細的解釋。
一、 下列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 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 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 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 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上述境外所得中的第1項至第3項屬於稅法中的綜合所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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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是否需要與境內相關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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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並計算應納稅額;
- 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並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於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於同一國家(地區)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
- 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並,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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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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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來源於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為其抵免限額,抵免限額需按比例計算。
然而,不是所有境外所得稅額都可以抵免境內所得稅額,以下情形中的境外所得不可抵免:
- 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於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 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 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 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 境外所得稅納稅人, 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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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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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來源於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為其抵免限額,抵免限額需按比例計算。 五、 申報時間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後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六、 申報地點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七、 抵免憑證
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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