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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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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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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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此項政策需滿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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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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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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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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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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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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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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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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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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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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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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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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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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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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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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