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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啟動港澳律師內地九市執業試點

中國啟動港澳律師內地九市執業試點

2020年10月22日,中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正式啟動港澳律師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合共九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的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後,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上述試點期限為3年,自2020年10月5日起算。《試點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條件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2.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3. 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許,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且未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或者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確定註冊的執業律師;
  4. 具有累計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5. 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6. 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二、   可從事的業務範圍

取得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其中,訴訟案件為位於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有關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範圍參照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內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執行;非訴訟業務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所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2. 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或者登記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3. 標的物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4. 合同履行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5.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商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6. 大灣區內地九市內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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