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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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務所産出之報告或文件,其著作財産權歸屬于著作人所有者,應自合約價款劃分使用該報告或文件之權利金收入,並否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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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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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訊號發射、訊號上鏈及下載服務,屬技術服務。但服務內容如涉及節目帶或影片使用之授權,所取得之報酬屬權利金收入,應自合約價款劃分,並否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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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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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餐飲服務,屬技術服務。但服務內容如涉及特殊料理配方之提供,所取得之報酬屬權利金收入,應自合約價款劃分,並否準適用;廚師聘雇或相關人力支援服務,經查明為個人服務或人力派遣服務者,所取得之報酬非屬技術服務報酬,應自合約價款劃分,並否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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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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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查服務,屬技術服務。但其作成調查報告所運用之模型、軟體,如提供予服務買受人使用,所取得之報酬屬權利金收入,應自合約價款劃分,並否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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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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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服務,屬技術服務。但訓練教材或課程內容,如涉及具有專屬技術資訊或秘密方法之提供,所取得之報酬屬權利金收入,應自合約價款劃分,並否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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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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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管理服務,包括會計系統、管理系統、行銷策略、存貨業務、法律事務、目標設定、控制程序、資産管理、倉儲管理、工程管理、債務信用控制、服務品質控制,應逐項查核具體服務事證。其經查屬一般行政事務之管理者,所取得之報酬非屬技術服務報酬,應自合約價款劃分,並否準適用;以簽訂服務合約之方式,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馀移轉至國外,或公司集團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或使用聯屬企業之管理模式或程序,其相關之收入非屬技術服務報酬,應否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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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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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承銷商或存?機構自台灣境內發行公司或其股東取得之承銷費或手續費收入,得就其中屬技術服務部分之收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其屬無形資産之報酬或獎金性質,或與服務水準無關之收入,非屬技術服務報酬,應否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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