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披露要求
根據中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規定,中國商務部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股權結構施行穿透式監管,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對其投資者的最終實際控制人進行披露。
境外投資者在中國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應當在外商投資初始報告內披露投資者的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最終實際控制人的姓名/名稱、國別、證件類型、證件號碼、類別、實際控制方式等信息。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外商投資變更報告。此外,外商投資企業在報送年度報告時也需要申報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
一、 最終實際控制人的類別
根據規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最終實際控制人可選擇的類別包括:
1、境外上市公司 2、境外自然人 3、外國政府機構(含政府基金) 4、國際組織 5、境內上市公司 6、境內自然人 7、境內國有/集體企業
這意味著,如果投資者不是上市公司、政府/公眾機構、國有/集體企業,則最終實際控制人須追溯至自然人。
二、 實際控制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在披露其投資者的最終實際控制人時,須確認最終實際控制人的實際控制方式。其中可選擇的實際控制方式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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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表決權或者其他類似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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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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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表決權或者其他類似權益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權直接或者間接任命企業董事會或者類似決策機構半數以上成員; (2)有能力確保其提名人員取得企業董事會或者類似決策機構半數以上席位; (3)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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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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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合同、信托或者其他方式能夠決定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或者技術等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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