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企業在上海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 預先審批:
經上海市旅遊管理委員會旅遊市場管理部門 二、 預先審批時限:
上海市旅遊管理委員會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批準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批準。 三、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當是在臺灣、香港、澳門和境外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並具備下列條件:
1. 在本國(地區)依法登記,登記的經營範圍為旅遊業務; 2. 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級,是本國家(地區)旅行社行業協會或類似組織的正式會員; 3. 從事本國家(地區)來華旅遊業務兩年以上,每年來華旅遊人數不低於2000人。
四、 手續:
1. 與企業建立業務合作一年以上的上海當地國際旅行社的推薦信。推薦信中必須註明被推薦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來中國旅遊人數、是否拖欠旅遊費用等。 2. 由董事長或總經理出具的申請書,包括企業名稱、經營範圍、代表人數、居住期限、居住地址等內容。 3. 旅行社所在的國家(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旅行社證明。 4. 企業所在的國家(地區)的旅行社行業協會或類似組織頒發的會員卡(副本)。 5. 與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6. 企業總裁或總經理出具的首席代表、辦事處代表的授權證明及所有成員的簡歷、照片和身份證明。 7. 企業簡介,包括企業經營歷史、業績、負責人、組織機構、與中國的旅遊業務合作等。 8. 申請文件一式四份,翻譯成中文。 五、 程序:
1. 有資質的國際旅行社作為推薦人,代表辦事處向上海市旅遊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2. 上海市旅遊管理委員會受理並審核申請。經批準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批準。 3.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核實。如果符合條件,將出具批準書,註明有效期。 4. 旅行社常駐機構經批準設立後,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書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許可證。外國人及其家屬應當到上海市公安機關辦理居留手續,領取居留證件。 5. 變更事項:
常駐機構變更機構名稱、代表、常駐期限的,應當在變更之日45日前向上海市旅遊管理委員會提交由其會長或者常務理事簽署的申請書。按原審批程序向國家旅遊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書到上海登記機關和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和居住證手續。 | 6. 派駐和本地聘用人員:
(1) 派駐人員總數不能超過5人。 (2) 聘用推薦單位的人員作為其代表,應獲得推薦單位的同意。報國家旅遊局批準後,憑批準書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 聘請中國公務人員為其代表,須經有關外事服務單位登記,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批準 (4) 聘請外國企業服務公司的員工為代表,由該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證明,並按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5) 人員的招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關於外國企業代表機構招聘的規定》辦理。 | 7. 本審批程序適用於臺灣、香港、澳門企業在境外設立的旅行代表機構、辦事處、綜合辦公室、聯絡處和其他名義的常駐旅行機構。 六、 基本原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6年10月15日頒布的205號法令) 《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第一、二、三項;第四、第五條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第六條、第九條的第一、二、三項;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的第一、二、三、四、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頒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