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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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個人在華納稅義務,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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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來深圳工作,在此期間,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臨時回香港處理公務外,至2026年中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在深圳居住累計均超過183天。自2019年至2026年,張先生的納稅義務如下:
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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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累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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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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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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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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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居住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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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交稅, 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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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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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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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居住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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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交稅, 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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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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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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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居住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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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交稅, 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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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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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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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居住滿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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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交稅, 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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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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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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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居住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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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交稅, 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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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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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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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居住滿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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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交稅, 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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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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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3天,單次離境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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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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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境外全球收入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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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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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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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開始起算 居住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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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交稅, 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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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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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張先生在境內居住滿183天,如果往前推算6年即從2013年開始計算,實際上已經滿六年,但是由於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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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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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4年期間,張先生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其應就源自於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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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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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張先生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且從2019年開始計算,他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已經連續滿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沒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張先生應就在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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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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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由於張先生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 天的連續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當年張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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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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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2025年張先生在境內累計居住未滿183天,則2025年張先生僅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交稅,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免繳個人所得稅。同時其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 天的連續年限被斷開,應自2026提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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